最早的生产组织:缘组织

早期隐性式的缘协调以及缘组织的形成

朱富强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指出,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后来由于天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而自发地或“自然地”产生的分工。恩格斯则进一步指出,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显然,基于男女之间的分工而形成的组织就是家庭,这是最初的分工组织形态;并且,随着家庭组织形态的建立,分工就不仅限于男女之间,而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分工,也不局限于生育这一个小的领域,而是发展到更为广泛的经济领域。究其原因,人类最原始也是最显著的差别就表现在生理性别上,这种关系是天然的,因而早期的分工也主要体现在男女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家庭组织;后来,随着人类需求和交往的扩展,人类分工逐渐超出了家庭范围,而在社会上以契约形式形成新的分工。所以,梅因(1959:96)指出,随着社会互动的扩展,用以代替缘关系的就是“契约”关系;而在此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也就是说,最早的协调形式是发生在小团体之间,它们基于私人密切关系而自发形成,笔者把这种协调方法称为“缘协调”方式。

至于这种协调方式的特点,正如滕尼斯(1999:72)曾指出的,在以缘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中,“相互之间的——共同的、有约束力的思想信念作为一个共同体自己的意志,就是这里应该被理解为默认一致的概念。它就是把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成员团结在一起的特殊的社会力量和同情。也就是说,默认一致是建立在相互间密切的认识之上的,只要这种认识是受到一个人直接参与另一个人的生活及同甘共苦的倾向所制约,并反过来又促进这种倾向。因此,结果和经验的相似性越大,或者本性、性格、思想越是具有相同的性质或相互协调,默认一致的可然率就越高。”正是由于这种缘协调方式根基于默认一致的基础,而通常并无专门的人员来操作、管理和控制,因此笔者把它归为隐性协调方式。相应地,基于缘协调之上的组织就称为“缘协调组织”。一般地,缘协调组织的最典型也是最早的形态就是家庭,不过,随着人类需求层次的提升以及交往范围的扩大,家庭组织也随着缘关系的扩展而不断发生变化,并从家庭组织的变体中衍生出了各种类缘协调共同体,这些共同体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基本生产组织。因此,本节就此作一梳理和分析。

1.2.1以血缘协调为核心的家庭分工组织

要探究最早人类的协作以及组织的形成,首先要探究个体的生理特性及其需求特性。巴纳德(1997:9)认为,“人的有机体只有同其他人的有机体相联系才能行使其技能”,其中的原因有二:(1)人具有性别之分,(2)人在婴儿时期需要抚养。同样,马林诺夫斯基也指出,人类最基本的需要是营养、生殖和安全,而人们并不能直接地和个别地在自然环境中得到这些基本需要的满足,因而就自然产生了合作的需要;其中,生殖需要的满足只能发生在男女之间,从而就构成了家庭这一早期分工合作组织。正如库利(1999:109)指出的,“两性间的爱首先是一种需要,对一种只有异性才能提供的新生活的需要。”显然,正是男女之间和亲子之间的关系促使他们发生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从而逐渐孕育了整个人类的社会关系;同时,个体为了满足自己不断扩大的需要从而开始寻求协作,产生了人类早期的协作组织——家庭。

一般来说,家庭首先是建立在男女婚姻的基础之上,而在涂尔干看来,性别分工是产生婚姻团结的根源。米德(1992:203)指出:“在作为一切事物有机体的社会行为与社会组织之基础的那些根本的社会-生理冲动或需求中,就人类社会行为而言最重要并且最明确地表现在整个人类社会组织一般形式中的,是性欲或生殖的冲动……一切合作的社会行为或多或少取决于这种冲动或态度。因而家庭是生殖及维系人类延续的基本单位:它是履行或实现维持生命所必须的这些活动或职能的人类社会组织的单位。”当然,女人和男人在权益上不仅有一致的方面,也有冲突的方面,而这些都会在不同层面上影响家庭生活;为此,一个良好的家庭通常就会采取这样的决策形式:追求协作,在冲突方面努力达成某种——往往是隐含的——双方都同意的解决办法。事实上,“合作性冲突”是许多群体关系的一个普遍性特征,而人类对此的解决思维首先源于家庭中逐渐酝酿的隐含方法,这就是缘协调的方式。这意味着,缘协调最早体现在家庭内部,是家庭内分工的基本协调方式。

同时,由于家庭首先是建立在男女性别的差异上,同时,性欲又是人类最为基本、最为原始的生理需求;因此,在分析家庭组织的形成原因时,传统思维往往集中于性欲的满足方面。不过,婚姻的功能显然并不仅限于满足性欲。事实上,不仅人类性欲的满足在没有求偶、婚姻和家庭的情况下往往也可以获得,而且,实际生活中的婚姻对人类的性行为往往施加了限制。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婚姻制度呢?人类学家如马林诺夫斯基等认为,这是种族延续的需要。问题是,人类种族的延续一定要依靠婚姻这种形态吗?其实,如果跳出这种单一的生物种群延续观,我们就会发现,家庭除了生育以延续种族这一功能外,更重要的功能是人类出于生存和发展而进行协作的需要。据考察,在早期人类社会中,男人负责寻找稀少的、蛋白质含量丰富的那类食物,女人则从事采集满山遍野的低蛋白野果,分工协作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大自然。所以,马林诺夫斯基(2000:英文版第三版前言)强调,“在所有原始的——当然还有所有文明的——社会中,食物都是社会群体的中心,是价值系统的基础,是礼仪行为和宗教信仰的核心。”

显然,正如霭理士(1987:361)强调指出的,“婚姻不止是一个性爱的结合。这是我们时常忘怀的一点。在一个真正‘理想的’婚姻里,我们所能发见的,不止是一个性爱的和谐,而是一个多方面的而且与年俱进的感情调协,一个趣味与兴会的结合,一个共同生活的协力发展,一个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合作场合,并且往往也是一个经济的单位集团。婚姻生活在其他方面越来越见融洽之后,性爱的成分反而见得越来越不显著。性爱的成分甚至于会退居背景以至于完全消散,而建筑在相互信赖与相互效忠的基础上的婚姻还是一样的坚定而震撼不得。”当然,作为经济单位,家庭组织可能不是最早出现的形态,更不是唯一的形态;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组织却有效地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环境,从而有可能是人类在经历了长期的大量实践后找到的最适的制度安排。

其实,这种基于性别的家庭分工的范围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性别分工也可大可小,可以仅限于性器官,也可以扩展为第二性征。从某种意义上讲,婚姻团结的发展就贯穿于人类历史的整个进程,对历史的追溯越远,就越会发现两性分工的范围越小。事实上,在人类的进化初期,男女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别是微小的,从而男人和女人具有很强的同质性;显然,在这种性别区别不太大的社会里,分工的作用也不很显著,主要限于性的需求和合作上。相应地,此时的婚姻只是极为有限的范围里的义务,甚至只能结成短时期的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往往缺少凝聚力,家庭也是松散的,甚至出现了母系家庭的可能,如马林诺夫斯基在特罗布来恩岛所发现的。因此,正如涂尔干(2000:22)所说,“在两性区别不太大的社会里,夫妻结合的纽带也是极其脆弱的。”

而且,如果缺乏其他方面的分工协作,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就变得比较自由;而当性别分工低于一定的程度,婚姻关系就会消失,而只剩下非常短暂的性关系。事实上,按照涂尔干的观点,基于相似和同质的基础只能产生机械团结,而人的差别越大,分工越细,人对社会的依赖也越深,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产生真正基于友爱和合作机制上的有机团结。基于历史考据就证实了这一点,如在人类早期的两合氏族组织,在两合氏族组织中,男女之间的关系不是婚姻,集团与集团之间的性关系才是婚姻;这时,两性之间的若干权利和义务只存在于整个集团,而不在单个人。群体婚的承担者是氏族,而个体婚的承担者才是家庭。因此,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家庭,而只有群婚;或者由于分工只是在氏族、部落等层次上展开,那时也就不存在个体婚姻,而只有族婚等。

摩尔根(1977)的研究也指出,家庭是从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发展出来的。家庭的形成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1)乱婚状态;(2)血缘家庭(consanguine family),仅是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而实现同辈份的兄弟姐妹间互为夫妻的群婚制;(3)普那路亚家庭(punaluan family),在血缘家庭基础上进一步禁止近亲兄弟姊妹之间的性关系,以及进一步发展到禁止旁系兄弟姊妹间的通婚;也称伙婚制家庭,是一群姊妹和一群不一定有亲属关系的男子,或一群兄弟和一群不一定有亲属关系的女子的婚姻组成的家庭;(4)偶婚制家庭(pairing family),开始摆脱了群婚状态,一个比较固定的男子和一个比较固定的女子共同社会,但还不是独占同居,双方随时可以离异;(5)父权制家庭,即一夫多妻制家庭;(6)一夫一妻家庭。因此,人类早期的区别不是体现在男女性别之间,而是在部落特征和生产能力上,因而这时部落之间的互补性最显著,部落之间的分工也最迫切。因此,可以说,正是分工将人类有机地结合了起来,形成了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正如涂尔干(2000:26)指出的,“劳动分工即使不是社会团结的惟一根源,也至少是主要根源”,因为劳动分工能够增进双方的利益。

随着男女性别特征的分化,性别分工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因而基于性别分工基础上的婚姻关系也得到进一步的巩固。[1]涂尔干(2000:27)指出,“分工需要一种秩序、和谐以及社会团结。”显然,社会团结一旦得到加强,它就会使人们之间的吸引力增强,使人们接触的频率增加,使适合于人们结成相互关系的方式和机会增多。这样,在交换还不发达、但是社会已日益多样化的漫长人类社会中,男女性别分工也就逐渐以“家庭”这种“组织”形式固定了下来。并在以婚姻个体男女为主干的家庭通过繁殖等形式逐渐从“配偶家庭”发展为“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即主干家庭)“联合家庭”以及更为广泛的家族。当然,随着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变,家庭组织的形态有进一步反向演化的倾向,这些演变在于异质化的人及家庭组织的新奇行为。

总之,尽管早期人类社会曾经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协作团体,但是,正是基于性别差异之上才得以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组织,并且通过他们的子女维持了这个组织的自然延续。因此,正如卢梭(1980:9)指出的,“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而且,正是在这个稳定的家庭组织中,成员之间形成较为稳定而有效的缘协调机制,这种缘协调后来经扩散而逐渐演变为社会的一个重要整合机制。正如哈贝马斯(2000:25)所说,“家庭结构决定了整个社会的交往,家庭结构同时也保障了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组织原则仅仅和家庭道德和部落道德联系在一起:凡是逾越亲缘系统的社会关系,无论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都不可能存在。”

1.2.2缘协调的扩展及多缘分工组织的出现

正是由于男女之间通过婚姻的联结而在生活上所接触的方面太多了,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在逐渐加深,因而家庭就逐渐成为与个体生活最为密切、最为天然的组织;同时,正因为家庭的兴衰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变化都直接关系到个体的自身利益,因而家庭成员之间也就容易形成最为广泛的认同,形成互助协作的共同道德伦理,建立贝克尔(1998)意义上的相互利他主义。正如霭理士(1987:361)所说:“在一个真正‘理想的’婚姻里,我们所能发现的,不只是一个性爱的和谐,更是一个多方面的而且与年俱进的感情协调,一个趣味与兴会的结合,一个共同生活的协力发展,一个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协作场合,并且往往也是一个经济的单位集团。”事实上,一个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最初也正是建立在以直接血缘为核心的基础之上,如父母兄妹等。

然而,随着人类需求的变化,人们的互助合作关系就不会仅仅限制在男女及其派生出来的血缘关系之间,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更大范围的协作关系。(1)不是因为有血缘关系才形成了协作性的组织,而是基于生命和利益的共同需要而形成的协作组织最终才衍生出了血缘关系;因此,随着基于其他需要而形成的其他组织同样可以衍生出新型的人际关系,如亲缘关系、业缘关系等。(2)随着个体交往活动范围的日益拓宽,社会越来越一体化,社会间的利益越来越密切;相应地,协作的领域也将越来越广、协作的对象也越来越多,从而形成新的组织。(3)在新的协作组织中,为了能增进各自的利益,原先盛行于家庭组织内部的利他主义也应该日渐扩散;与此同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内部的互动频率和协作强度也开始下降,家庭观念也就日渐淡化,此时家庭中的利他主义也逐渐淡薄了,这充分体现在现代西方社会的家庭关系中。(4)需要指出的是,“家”本身就是对一个共同体的定义,它可以是简单地指称男女组成的组织,也可以指称由更为广泛的人群所结成的共同体,如儒家社会就常常会出现“以国为家”或“视天下为家”的人物。所以,费孝通(1998:39)就认为,中国这个“家”的概念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这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

从历史来看,家庭协调的拓延一般会朝着这样几个方面发展:首先,随着家族的繁衍,血缘共同体趋向间接化,膨胀成基于宗族亲戚的广义血缘共同体,同时,经由婚姻的联结又逐渐形成了亲缘共同体;其次,由于空间地理上的关系,随着人类交往的扩大,就近原则使得同一地域的人员交往日益密切,从而原先的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在空间地理上就逐渐发展和分离为基于邻里乡党的地缘(邻缘)共同体,地缘(邻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邻近地域的人们之间的结合;再次,由于生产消费上的关系,随着人类交往的扩大,就近原则使得相近行业的人员交往日益密切,从而原先的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在生产上就由于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和竞争而形成业缘共同体,而在物质交往上形成的商品交换关系则构成了物缘共同体的基础;最后,由于精神交流上的关系,随着人类交往的扩大,就近原则使得具有相似兴趣的人员交往日益密切,从而原先的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由于精神上的交往以及共同信念的联系而发展出精神共同体,这就是以共同旨趣为导向的德缘(神缘)共同体。显然,血缘共同体、亲缘共同体、地缘(邻缘)共同体、业缘(物缘)共同体以及德缘(神缘)共同体实际上都是以血缘共同体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进一步扩展,这五者就是通常所谓的“五缘共同体”。

当然,人们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的联系远不止以上五种,因而也造就了多彩多姿的种种“缘文化”,如因同学关系而形成的“学缘”,因出自同一学校而形成“校缘”,因师从同一导师而形成“师缘”等等。这些因具有共同背景而形成的密切关系也常被称为“同缘”。所有以这些多缘关系形成的共同体就是缘协调组织,这些缘协调组织加强了人们利益上的联系,促进生产上的分工也是其重要的功能,缘协调组织也就是早期的生产组织形态。

在近代上海、广州等通商大埠中,就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以血缘联结起来的组织,在当时,“买办组织(也)主要是一种家族组织。实际上,许多买办将他们的职位视为世袭的,一个著名的买办同别的买办没有某种亲戚关系是很少见的”(赫延平,1988:212)。如徐润家族、唐廷枢家族、容氏家族、席氏家族等。当然,随着贸易的扩大和洋行的增多,同一家族的成员越来越不足以出任所有的洋行,从而导致以家族为特征的买办组织逐渐演变成以同乡关系结成的“帮”。例如,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早期著名的买办及工商界人物唐廷枢、徐润、郑观应等是广东人,他们在19世纪70年代初就设立广肇公所“联乡里而御外侮”,形成了早期的广东帮,因而在19世纪80年代之前广东人也就构成了买办的绝大多数。后来,随着商业中心的北移至上海,宁波帮、苏州帮、无锡帮等也逐渐崛起,其中,浙江帮的势力后来更甚,如王槐山、王一亭、朱葆三、傅筱庵、虞洽卿、刘鸿生、李馥荪、宋汉章、王克敏、钱新之、叶澄衷、严信厚、朱志尧、李也亭、方介堂等。1897年成立的四明公所就是一个非常著名的“宁波帮”组织,这个组织成功地抵制了法租界当局对四明公所的强占。同乡之间相互提携,互相帮助,使得宁波帮长期在上海钱业中执牛耳,如在1902年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和1918年成立的上海银行公会中以宁波帮为主的浙江人占半数以上。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相当部分的“缘”是交互重叠的。例如,早期的宁波企业家之间一般就同时存在着两种组织:一是同乡团体,二是管理保护和促进金融业务的行业性团体(曼,1987)。

滕尼斯把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人类群体看成是共同体,除了家庭外,也可能在小的、历史形成的村庄、城市等联合体以及在诸如友谊、师生关系等以精神为基础的联合体中实现,诸如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等都是作为共同体的基本形式;因为这些共同体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之上,因而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此外,滕尼斯(1999:65)认为,“凡是在人以有机方式由他们的一直相互结合和相互肯定的地方,总是有这种方式的或那种方式的共同体”;并且,“从前的方式包含着后来的方式,或者后者变成相对独立于前者。”例如,地缘共同体就可以被理解为动物的生活的相互关系,犹如精神共同体可以被理解为心灵的生活的相互关系。一般认为,血缘关系的拓延和发展也就是共同体的高级化过程,因此,基于这一意义可以说,精神共同体在同从前的各种共同体的结合中,是真正的人类最高形式的共同体,这也是当前所要加强的重点领域所在。

总之,正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交往的扩大,血缘共同体得以发展和演化成其他类型;同时,血缘共同体内部的缘关系也逐渐扩展到其他共同体之中。所以,社会学家雷德菲尔德(1986)指出,在民俗社会中,各种关系不仅是个人的,而且也是家庭式的,这种家庭模式往往可以外向扩展,家族范围和家族行为可以从有辈分关系的个人群体扩展到完全没有辈分关系的人们,一直扩展到社会整体,以至于可以把一切人都包含到相互之间的社会契约之中;实际上,在民俗社会中,不是从血缘关系发生的群体非常少见,即使真有这种群体也往往带有各种家族的属性。正因如此,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协调方式,我们也就可以进一步考察其他缘协调的内在本质,从人类自然关系的扩展可以考察其他的组织形态,并剖析这类组织形态中分工的特点和演化。

1.2.3缘协调在共同体间作用中的窒息性

一般来说,由家庭演化而来的多缘协调组织是分工的基础和最早的组织形式,以后人类社会发展出的各种经济活动关系也主要是源于缘协调组织中这种互助协作关系的延伸。这也意味着,“缘协调”是其他各种协调方式的基石,它在人类生产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事实上,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个良好的家庭组织,以及建立在其上的“缘协调”,中国保持了几千年的薪火相传。所以,马克斯.韦伯(1995:289)指出,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宗法性很强的国家,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宗族是社会中最具活力和自主性的共同体,它的一切信任、一切事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这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缘组织及其相应协调机理的存在,即使对当今的经济改革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例如,科斯在比较中俄发展前景时,对中国的前途就相对表示乐观,其中首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存在家庭的紧密联系。在科斯看来,正是由于有这样一种密切的家庭关系,社会活动就可以围绕家庭关系展开,当“人民公社”解体时,可以立即退回到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业结构上,从而诞生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俄国却无法围绕家庭做这样的转变(经济学消息报社,1998:42)。

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强大的缘协调在促进早期社会分工及其相应组织形成的同时,也可能造成分工的内缩和组织的僵化。究其原因,这种缘关系虽然可以提高成员对共同体的认同,却无法促进共同体之外的成员的认同,而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使得共同体之间发生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的联系;正因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局限于狭隘的共同体内部的缘关系由于无法增进外部成员之间的信任,从而会导致交易成本随着交易范围的拓宽而急剧上升。正如施泰因曼和勒尔(2001:35)等指出的,“一个团队内部的紧密团结往往会明显削弱团队之间的组织联系。主要表现为缺乏协作和沟通,这产生于各劳动团队之间的口头争执、敌视或不相往来。这样,一方面强化了某一团队内的习惯性实践,并不受任何形式的道德异议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事先知道同其他团队对话有困难,因此不再对所看到的问题发表见解。”

因此,在浓厚的家庭伦理之下,普遍主义的信任关系往往很难建立起来,抽象的一般规则也很难建立;结果,这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协作半径往往内缩在亲族的圈子里,无法减少共同体内外成员的机会主义倾向。

首先,由于缘共同体初始目的就是基于相互利益而进行协作,这要求每个成员为强化缘共同体的团结而作出努力和发挥义务;但其结果却往往是,在共同体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到重视的同时,共同体之外成员的利益却遭受了损害。福山(2002:20)就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家庭内外的信任和互惠联系之间似乎呈现出某种相反的关系:一种变得十分强大之时,另一种就会变弱。”例如,黑手党和三K党都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本,但这种社会资本对广大社会成员却是有害的,因为其他社会大众仅仅因不是三K党或黑手党成员就会被视为敌人。显然,这意味着,“缘协调”的过于强大往往也会窒息其他协调方式的运作,从而最终阻滞了经济的发展。马克斯.韦伯也同样强调了这一点,他认为正是中国这种强大的宗族组织的存在,成为资本主义兴起的一大障碍。韦伯说,“中国城市之所以难以获得西方城市所获得的那种自由,原因在于宗族的纽带从未断绝。由农村迁入城市的市民与其宗族、祖产、祠堂所在的故乡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就是说,和他出生的村庄保持着所有礼仪和人际上的重要联系”(转引自王威海,1999:111)。

事实上,在一个弥漫着浓厚的传统宗族观念、缺乏理性的非人格化关系的社会环境里,要实行科学的理性计算,要形成自由与协作的社会劳动组织形式,无论如何都是很困难的。为此,马克斯.韦伯在探询近代资本主义为何仅仅甚至唯一地出现在西方社会这一现象时,就集中剖析了其独特的文化因素,在他看来,伦理宗教、特别是新教的伦理与禁欲教派的伟大业绩就是挣断了宗族纽带,建立了信仰和伦理的社会方式共同体对于血缘共同体的优势,使得西方社会生活具有全面趋向合理化的倾向,如近代官僚制度的组织化、资本主义文明的显现、世界观的世俗化、科学世界观的发展、民主主义的进步、家计与经营的分离等等。一般地,西方文化对资本主义发展的作用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1)它发展了其他任何区域所没有的合理的并优于家庭组织的生产组织形态,这种劳动组织不但使所有的物质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也使得劳动力能够充分流动配置;(2)这种生产组织以自由劳动之理性为基础,促使社会信任从共同体内部转向个体之间,从而不仅把事务与家庭分离开来,也促进了市场的扩大和人们消费方式的转变。

其次,在现代工业生产中,建立在“缘关系”上的宗法关系等不仅在范围上超越了法律关系,而且在一些诸如宗教习俗上可以代替甚至于对抗法律,从而限制了自发秩序的扩张。例如,由于传统儒家社会中僵化的宗法组织和宗族伦理的过于强大并长期横行,以“缘”为结合纽带的社会生活深深地影响和束缚着每一个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从而造成中国人崇拜传统,注重人伦孝悌,以家族的好恶为是非标准,以及对内道德和对外道德的两元性。正是这种道德的两元性,对内道德的强大抑制了对外道德的发展,无法将基于私人关系的信任扩展到基于普遍关系的制度信任;结果就产生了中国人普遍对外不信任的低信任社会(福山,1998),而这种对外的不信任又造成了对外交易成本的居高不下。有的经济史学家(Jones,1994)就认为,中国不能将交易成本减少到足以使经济进入一个持续的强劲增长过程,是中国出现李约瑟之谜的关键。

事实上,宗法血缘组织所具有的强大凝聚力,阻碍了个人独立性和个体性的成长,也阻碍了现代大型企业所要求的劳动纪律与自由选择劳动力。显然,这与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理性劳动组织的要求、以职业为人们之间联系纽带的普遍主义道德相违背,也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相符。正是由于儒家社会中具有圈层式结构的利他主义价值观具有深厚的自强性和封闭性,难以在整个市场中发散开来,难以形成一般性的社会规范;因此,这种对外道德的萎缩最终抑制了社会的发展,造成了社会的衰落。正如马克斯.韦伯等人认为的,儒家文化的种种内在因素很难自发发展出资本主义。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笔者后面要讲到的有关协调自发性发展所蕴含的内卷化问题。

最后,没有强制约束的缘协调发挥有效作用的关键在于存在一个正和博弈的社会基础,即存在做大蛋糕的巨大潜力;而在这种潜力逐渐消逝,甚至常和的利益争夺越来越激烈的时候,如果没有其他类型的约束,这种协调机制往往就会陷入困境。例如:1949年之前上海四大百货公司都是广东人开办的,先施公司的马氏和永安公司的郭氏原来在业务上就存在良好关系,并结成姻亲;但是,一旦成为竞争对手后就开始相互拆台、互挖墙脚。新新公司的刘锡基原来是先施的创办人之一,因受马应彪的排挤而拆伙另设新新,并从先施和永安挖走不少业务骨干;结果,先施和永安又联合起来共同对付新新,使之损失颇巨。

事实上,以血缘为核心社会纽带关系主要是适应于市场交换不发达的农业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由于经济活动主要在家庭、家族或者是上述各“缘”领域内进行,因而特别强调“缘”领域内的协调合作,这也是中国能长期保持繁荣和强大的重要原因。但是,它难以适应以机器化生产为主的工业社会,在工业社会中,由于交往领域的大大拓宽,交易从针对特定对象的重复多次交易为主转变为对不同对象的单次、少量交易为主,这种关系的转变使得原先的基于认同、利他基础上的协调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工业化的生产也转变为不同于以往的家庭式的生产,而是一种原先交往极少的“陌生人”在一起的生产,这也是一种团队生产,但这种团队生产的协调主要依赖于非人格化的理性和有力的监督。[2]

总之,建立在“缘协调”基础上的治理机制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限制机会主义行为和减少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因为一个群体中长期存在的社会关系意味着有关行为者能够无须支付附加的信息和监督成本而扩大共同活动量;另一方面,尽管群体内的交易成本比较低,但群体间的交易成本却一直很高,因为一方力量(“缘关系”内)的过强,必然削弱另一方(“缘关系”间)的力量。显然,群体间的高交易成本表明,群体间或各部门间的经济交换可以有程度各不相同的失效(参见E.奥斯特罗姆、施罗德和温,2000:76~77)。因此,随着人类需求的上升和交往的扩大,那么缘协调的弱点将越来越凸显,从而面临着越来越强大的转换压力。

1.2.4缘协调的开放性转换及缘组织变异

上面的分析指出,缘协调是人类社会早期生产组织的协调方式。贾甘纳坦(V.Jagannathan,1987:34~35)的研究说明了种族纽带如何在殖民非洲背景下保证生产,又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而且,迄今为止的大量事实都表明,家族是人们进行许多重要交易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并反映了亲属关系在所有文化和所有经济中的持续重要性;即使是在高度工业化的国家,人们在买旧车、选择生意伙伴或提供个人贷款时常常也更愿意依赖亲戚或其他熟人。当然,上面的分析也同样表明,由于缘协调所基于的是私人密切关系或者是宗法关系,因而必然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以使得个人可以与家族或种族之外的他人放心地签订契约,这严重地限制了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纯粹的缘协调将窒息组织的效率和活力。可见,缘协调要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关键就在于其实现开放性转换,将原先的私人关系进行拓展。正如E.奥斯特罗姆等(E.奥斯特罗姆、施罗德和温,2000:75~76)指出的,在交易领域和对象大大扩大的现代社会中,增进某一政治经济体系的所有成员成为企业家的机会,极其依赖于创造出可以促进非亲属间交易的制度安排。

事实上,T.帕森斯和E.A.希尔斯就将人际关系分为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两种模式,其中,特殊主义是指根据行为者与对象的特殊关系而认定对象及其行为的价值高低,而普遍主义则是独立于行为者和对象在身份上的特殊关系的。一般而言,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往往稳定地从属于一个共同体,因而特殊主义较为盛行;相反,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因而普遍主义色彩越来越浓重。而且,在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两种不同的人际关系的基础上会衍生出两种不同的信任结构:建立在特殊主义人际关系基础之上的信任是全面而强烈的,各行为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牢固的依赖关系,因而可以减少群体的成员之间机会主义倾向,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但是,特殊主义关系总是局限于狭隘的圈子里,在特殊主义关系盛行的社会中,与“圈外人”的关系则往往极不信任,这样就增加了特殊主义组织间的交易成本。与此同时,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交易范围和领域的不断扩大,这不是在一个狭小的“缘关系”内所能完成的;因此,过度依赖亲属关系网也必然会制约人们超越“缘关系”的交往,从而大大限制私人企业和整个经济的效率。

显然,要使协调的效率得到继续增进,就有必要产生一种新的有助于对“缘关系”之外交易的机制。正如哈贝马斯(2000:26)所说,人口增长、交换扩大等外在因素的变化就可能开始“打破按照亲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所具有的有效的控制能力,并摧毁家庭认同和部落认同”。事实上,当人类的交往突破了缘共同体后,基于“缘关系”基础上的协调就会产生越来越高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提高正是“缘协调”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表现,因为基于“缘关系”上的规则是一种“隐规则”,它没有一种明确的边界和制约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打擦边球”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是难以控制,或者说是无法杜绝的,这就需要引入一种更明确的规则,即引入“显性协调”机制。马克斯.韦伯曾根据连接的纽带将组织分为:联合集团(associative group)——建立在理性的协议上的集团,和公共集团(communal group)——建立在私人感情或性关系上的集团。显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也就是建立在“缘协调”之上,而前者则是“契约式的协调”。

而且,除了上述共同体之间日益扩大的交往要求特殊主义的缘关系和缘伦理进行开放性发展外,缘组织内部结构的变化也产生了类似的要求和压力。究其原因,随着缘组织规模的扩大,组织内部成员的角色和地位本身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组织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再是平等和等序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深化组织内部分工,缘组织内部就逐渐形成了等级制的结构。在这种扩大了的缘组织内部,又进一步形成了不同的特殊主义,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共同体内部的交易成本;因此,在缘组织内部首先需要将特殊主义普遍化,建立共同体内部成员共同认可并遵行的抽象规则。也就是说,缘伦理的开放性发展以及缘协调机制的转化首先应该在缘组织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抽象规则组织也就过渡到了企业组织。事实上,建立在“缘协调”之上的家族制企业如果不能过渡到团队协调式的管理,企业的发展也就可能遇到重重问题。原因就在于前面所指出的,尽管“缘关系”——如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纽带——有助于把他们凝聚在一起,但同时,处于不同地位的成员间也会就决策问题产生冲突,从而带来不利后果;特别是,感情纽带可能使得人们比外人更不愿惩罚家庭成员规避责任的行为(E.奥斯特罗姆、施罗德和温,2000:78),这造成共同体成员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隔阂和猜忌。

此外,在具有严格等级的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往往会被固定化、绝对化。譬如,在传统社会中,父权就被看成是绝对的东西,而且,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又逐渐演变为和父权同一类型的诸侯、领主的权威,并进一步发展为王权的承认、中央集团和专制主义(参见长谷川启之,1997:90)。显然,这种绝对化的权威不利于企业的灵活性发展,也不适应于面对不确定的信息日益变化的市场和社会,甚至造成家族成员代际之间的冲突;同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抽象规则,即使处于相似地位的家族成员之间也会产生冲突。其实,基于特殊主义的治理机制日趋僵化,同时又没有一个新的适应时代变化的协调机制产生,是传统组织逐渐衰败的深层因素,企业的发展史已经充分地证实了这一点。例如,20世纪上半叶上海的大隆机器厂创办人严裕棠和严庆祥父子之间,恒丰纱厂的聂云台、聂潞生、聂简臣三兄弟之间,南洋烟草公司的简玉阶和简英甫两兄弟之间都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并因此而导致了企业发展的衰败(杜恂诚,1993:98~103)。当然,需要指出,作为团队生产的企业协调,并不是家庭协调的简单延伸;相反,几乎所有的资料都显示,那些走上了持续发展的道路的企业,都是经历了“缘协调”向其他协调转变的中间过程(参见钱德勒,1987),这就是“契约式协调”。

一般来说,契约式协调首先源于共同体之间,因而这个领域率先产生了不同首属群体的成员之间的交往,从而逐渐形成相互认同的规范。事实上,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突破缘关系规则的也首先是在贸易领域,因为这个领域首先出现处于不同共同体的成员之间的交易。哈耶克(2000a:302)就曾写道,“随着抽象的价格信号取代同伴的需要,成为人们努力获取的目标,便出现了利用各种资源的全新的可能性——然而为了鼓励人们利用这些可能性,也需要完全不同的道德态度。变化主要发生在港口或通商要道发展起来的贸易和手工业的城镇中心,那里的人们摆脱了部落道德的束缚,建立起了商业社会,并逐渐发展出了全新的交换游戏的规则。”一般地,远程贸易的发展引起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1)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有关商品度量尺度的发展;(2)引起了专门从事交易的中介组织的发展;(3)引发了与支付有关的信用方面的问题;(4)出现了代理问题(李风圣,1999)。以上四个方面都要求规范交易的行为,从而促进了契约制度的发展,这种制度显然已经突破了以家庭为核心的缘规则。事实上,商法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这要比公司法早得多。斯宾塞就指出,交换的普通方式是契约,当个人的自由活动扩大以后,契约关系变成了很普通的关系。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这种关系最终获得了普遍性,并进入生产组织之中。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契约式”是狭义的,因为根据现代社会契约论,互动的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都可视为契约关系;而这里所称的契约式协调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主要是指基于市场经济交往的目的型契约的一种协调机制。其实,马克斯.韦伯就区分了“身份型”契约(status constracts)和“目的型”契约(purposive constracts),其中,身份型契约是一个人同意与另一个人建立全面的关系,两人的职责并未清楚规范,而是以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的传统或一般特质作为基础;而目的型契约则是双方为达成某个特定的经济交换目标,才签订契约的,这类契约并不会影响契约者广泛的社会关系,而只是限于白纸黑字的特定交易。显然,从“身份型”契约朝“目的型”契约的转换也就“表现为从人们相互认识并致力于共同特定目标的原始小社会的具体秩序,向一个开放和抽象社会过渡的阶段;在后一种社会里,秩序的产生是由于个人在利用自己的知识追求各自的目标时,服从同样的抽象游戏规则”(哈耶克,2000a:302~303)。这种转换是人类交往扩大的结果,正如哈耶克(2000b:44)所说的,“毫无疑问,这种与外邦人发生有利交往的机会的扩大,也会使已经发生的于原始小群体中那种休戚与共、目标一致和集体主义的决裂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因此,从历史发展的逻辑来看,这里所讲的契约式协调是从“缘协调”到“企业协调”的过渡形式。

总之,早期的缘组织中以宗法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生产具有简单性、同质性和重复性,与此相适应,社会上的交易范围和频率就非常有限。因此,随着人类需求和交往的增加,就要求产生一个相应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不同偏好的异质化个体就又可能产生其他互惠协作的积极需求,从而使得原先以家庭为主要形态的生产组织发生变异;特别是,随着基于缘关系交往界限的打破,一个新的社会伦理也日益形成,从而更进一步推动了新生产组织的日益壮大和成熟。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生产组织的变革不是同时进行的,而是基于不同因素的不断促动,生产组织是在多种变异形态中进行进化选择,并最终导致较为稳定的新组织形态的出现。

节选自朱富强:《协作系统观的企业理论——基于协调机制演化的分析》,上卷,第一章《企业组织的历史起源:作为写作系统的演化形态》中的第一节“早期隐性式的缘协调以及缘组织的形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最早的生产组织:缘组织 - 曲阿野逸 - 朱富强的博客

 

[1]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尽管团体、社会甚至民族之间的差别日益淡化,而个体之间的区别却日渐凸显;世界近200年来发展的历史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世界范围内的民族正日益融合,习俗、文化正越来越被不同民族和文化中的人所接受,但是,即使是同一文化背景下,甚至是在相同生活环境下生长和生活的个体差别却越来越大。循着这种思路,我们也可以预见我们将要阐述的协调机制演变趋势:团体的差别正日益缩小,这一特征同样也体现在企业组织上,即企业团体协调的差别也正在弱化;因此,如何协调日益差异化的个体就是社会未来关注的焦点,我们也可由此确定,不断推进企业间的网络协调和建立在日益增长的个体差别之上的社会协调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 当然,这种团队协调并不能是纯粹非人格化的,而是需要一种团队精神,这也就是隐性协调(即企业文化);特别地,当社会进入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以社会协调为联系纽带的状态,靠原来的监督就已经无能为力了,而需要一种新的精神力量来维系,这就是社会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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