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

如何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

朱富强

主流经济理论往往把经济领域视为不受伦理制约的,在这个领域中起作用的是利润最大化规律。显然,这种利润最大化的观点主要源于近代资本主义催生的股东价值观,但这种过分强调了股东价值和利润最大化的观点,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1)就理论而言,企业组织作为一系列生产要素相联系而形成的社会协作系统,它不属于任何单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所有;相应地,企业行为不仅是为了出资者的利益,而是要增进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尽管企业组织是由不同生产要素所构成,但企业行为却不能被描述为各个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行为之和;相反,它也有自己独特的目标、利益、行为方式乃至社会赋予的道德要求,必须为自己的长期生存承担责任。一些具有社会理念的企业家就宣称,追求利润应该是为了社会、为了家庭以及为了人,首先是应该为了从业人员和股东,同时照顾顾客的利益,如果还有剩余就应该为文化、社会做贡献。(2)就实践而言,企业行为不仅影响股东的利益,也不仅影响生产者和管理者等内部人士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债务人、债权人、顾客、上下游企业、行业、社区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事实上,2008年发生的“毒奶粉”事件就不仅严重影响整个国产奶粉,而且使得人们对整个国货产生了信任危机,甚至也成为西方对中国货实行贸易壁垒的一个借口。例如,韩国的“乐天imall”公司就宣称,停止出售中国产士力架、Kit Kat巧克力威化、奥利奥、德芙等4个品牌的巧克力及饼干类产品。正因如此,企业组织绝不是如一些主流经济学家所宣称的那样,其基本和唯一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相反,它本身是构成社会的一个细胞,从而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组织本身应该是一个“道德行为者”。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忽视了企业组织本身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结果,不仅出现了三聚氰胺这类恶性事件,而且也导致了金融海啸的爆发。因此,本节就此作一分析。

4.2.1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及其社会责任

从企业组织的起源来看,企业组织是随着人类分工范围的扩大而形成的协作系统,是一个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的而把各种市场要素联合起来的社会机构。正因为企业组织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实体是由众多要素构成的,在多种形式的物的互动之下,形成了广泛的公共属性,从而就产生了“人人所有又非独有”的特征。例如,巴纳德就强调,协作系统的所有构成要素在对组织的贡献上都是对等的,企业组织的成员不仅包括出资者、管理者,还包括业务员、顾客(消费者)、原料供给者、债权人以及地域社会的居民等,没有他们之间的良好联系,作为协作系统的企业组织的持续存在是不可能的。显然,这种观点也越来越为学术界所接受。例如,新制度经济学家就把企业组织视为不同个人和群体之间一组复杂的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交汇所构成的法律实体(Jensen & Meckling, 1976),在这种法律实体中,交汇的契约既有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契约、经营者与雇员之间的契约,还有企业组织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契约、企业组织作为供应商(或消费者)与消费者(供应商)之间的契约、企业组织作为法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等。

正因为企业组织作为契约性的存在,与企业组织有关联的管理者、员工、债权人、顾客和供应商等都与企业组织存在明确的契约关系;而且,既然公司被视为私人之间契约的产物,那么,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就有责任阻止权力被滥用,公司的管理者就有责任关注所有相关者的利益(J.凯,2001)。例如,管理学先驱巴纳德(1997:56)就指出,组织是全部活动和部分活动中进行协作的人们所组成的一个集团,这个集团显然是由一群人及其有待决定的相互关系或相互作用组成的,而管理者的根本责任就在于协调、指挥企业的运作,而不是关注特定个体或群体的利益。当然,尽管我们说企业组织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企业,但是,由于不同的参与者与企业组织的相关程度还是有所差距的,这体现在对企业组织的利益依存度的差异上。打个比方说,企业的组织结构就类似于传统的中国大家庭,这种大家庭组织本身包含了血缘或亲缘关系不同的成员,并且,传统中国家庭的外延是在不断扩展的。因此,根据不同要素相对于企业利益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构成要素围绕企业组织形成了圈层差序格局:一种由内向外的核心角色的扩展。

首先,企业组织是自由契约、组织和合作的结果,它直接由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所构成。组成企业组织的目的就是协调两者在生产中的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们创造价值的力量,因而两者的所有者自然地成为企业组织的核心所有者。例如,青木昌彦(2005)就将企业组织视为由股东和雇员这两个基本集团所构成的一个系统,而他们之间的联合是通过一个一体化的利益调节机制来实现的,这一机制就是管理者。正因如此,企业组织的管理者不仅仅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利用控制权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它更重要的职能是必须为股东和员工负责,要平衡社会各集团的利益。这也意味着,企业组织应该首先在股东的利润最大化和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之间寻找平衡。实际上,企业组织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正是负责任的股东的长期利益所在。

这有两点值得注意:(1)企业经营者必须对股东以及董事会负责,向他们通报公司的经济状况以及未来计划;但是,股东无权单独要求管理者为其短期利润负责,经营者必须也同时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利益。(2)以人力资本投入的劳动者或员工也是企业的基本要素,经营者有义务为他们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安全保障和工资收入,并遵循同样的标准来进行雇用、提升等,而不应该存在性别、种族、宗教以及其他于工作无关的特性方面的歧视;但是,员工没有权利要求独特的雇佣条件,特别是不能依靠局内人信息与管理者合谋以攫取更大份额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利益,通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就曾一度变得非常贫乏,这使得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罗杰.史密斯的变革举步维艰,到他在1990年卸任时通用公司成为美国三大汽车公司中唯一的亏损企业。当然,由于任何商业活动自身都有风险,而公司在履行所有的法定义务之后也有剩余风险。一般来说,这种剩余风险往往由企业的股东和员工承担,这使得股东和员工有别于公司契约网中的其他所有者,而成为企业运行的核心监督者,从而构成了企业要素结构的内层。

其次,企业组织的正常运营也与其他一些机构和个人密切相关,它们也是企业组织广义上的所有者。事实上,企业组织的正常运转也必须有原材料的投入、产品的购买以及其他外来资金的支持,否则企业组织的运行必然会不时中断。(1)像银行等市场主体向企业组织注入了资金,这种资金也是共同生产所必不可少的。事实上,企业运营所需要的资本就可以完全通过发行债券的形式筹措,以至合宜融资的公司可以没有股东而存在。此外,像银行等债权人也承担企业运营的风险,其利益也与企业组织的发展息息相关;同时,在适当的时机,银行也往往可以帮助企业组织度过危机。(2)企业组织的生产和销售必然要与其他供应商以及其他关联企业打交道,这些机构或个人的利益也直接与该企业组织的发展(公司的成败、公司对中间品的需求、公司对中间品的供给、公司中间品的价格、以及对不同联系企业的价格数量歧视等)有关。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诚实经营,其发展也必须建立在与相关者合作乃至利益共享的基础之上,特别是,不能抱有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心态。(3)公司的发展也与消费者或顾客的利益密切相关,一方面,企业产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偏好和认同也直接影响了企业组织的发展。

事实上,企业组织的发展往往建立在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合作关系之上,而这种合作关系需要信任的基础,而不仅仅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责任。因此,供应商和消费者良好的联系和合作正是企业外部协调的关键,根据我们前面的理论,不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一方面,就像雇主不希望自己的雇员偷窃公司财物以及希望自己的合作伙伴都能够遵守协议一样,消费者把产品买回家打开包装的时候也希望看到商品与广告中所宣传的相一致。因此,当公司发现自己的产品存在问题时,就应该及时告知消费者,甚至必须回收所有可能有问题的产品。[1]另一方面,公司与其他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可以促使信息的流动,减少特殊投资的风险,从而在零件设计、质量控制以及交货日期等方面都可以获得市场的及时反馈。可见,像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等对企业组织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企业组织的利益相关者,也就具有监督的权责。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个人和机构也承担了某些公司经营上的剩余风险。因此,它们也就构成了企业要素结构的中间层。

最后,企业组织的发展和行为也与所在地的公众以及其他企业有很大关联,它们也是企业组织更广含义上的所有者。一方面,就企业组织与所在地的关系而言,不仅企业组织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所在社区的利益,如企业成败对当地就业状况产生影响,企业产品的质量关系当地的安全,企业组织也成为当地的税收来源;而且,社区的状况也直接关系企业组织的发展,这包括基础设施、劳动力素质、集群效应等。实际上,一个工厂的设立就意味着要对社区作出多种承诺,如社区需要增加下水管线,增加消防及警察人数,开发商需要兴建新住宅,为工人子女需要建立学校等。显然,就当前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而言,一些行业对本地环境乃至更大范围地区的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的破坏,那么,当这些企业组织建立或者被迫关闭都会对当地造成伤害。另一方面,就企业组织与不直接关联的其他企业组织的关系而言,不仅企业组织的存在及行为对本行业乃至所有企业的劳动力工资、产品价格产生旁侧效应,从而制约其他企业组织的发展;而且,某个企业组织的行为也可能影响本行业的声誉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多教训。

刚进入21世纪,西方世界发达的市场体制中相继发生了信用危机,触发者安然事件不但创下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司破产纪录,也直接导致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解体。随后,美国电信业巨头世界通信公司、办公设备制造业巨头施乐公司、药业巨头默克公司以及泰科国际、美林都相继被披露了做假账。与此相关的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除了安达信已被推上法庭,毕马威因施乐公司受到SEC的调查之外,德勤、 普华永道和安永都不同程度地卷入假账丑闻。显然,这些丑闻不仅影响其自身,如世通的股票每股从最高时的64.5美元跌到每股仅有83美分,世通发行的280多亿美元的债券,面值1美元仅能兑到15美分左右。而且,还引发了人们对整个社会商业诚信的危机和人们对整个会计业声誉,如安然事件披露的很短时间内就造成了道琼斯指数下跌约为35%。同样,中国社会近年来的诚信危机也有愈演愈烈之势,如出现了银广厦、东方电子、郑百文等一大批公司的造假案。特别是,2005年后不断曝光的涉及从百年老店到跨国公司的“苏丹红”“回炉奶”“碘超标”“地下蛋糕”“甲醛啤酒”在根本上摧毁了人们对那些行业乃至整个商业的信心,最终将导致人类社会分工半径的萎缩。显然,企业行为对整个社会大众的利益都密切相关,因而这些要素也理所当然构成了企业生产要素的外围结构。

事实上,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公司不能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例如,精心设计的法律要求保证顾客不受到误导,保证雇员的健康与安全不受到侵害,保障自然环境不受到破坏,等等。而且,企业中的大量贿赂案件及其他丑闻:非法操纵市场和股票交易、随意处置有毒化学物品、严重污染环境、生产有毒或危险产品以及无视工人和顾客生命安全等,已开始促使欧美社会反思市场经济制度、企业组织技艺作为其理论基础和根据的经济理论和道德准则。正因如此,20世纪70年代经济与伦理相结合的新学科“经济伦理学”开始在美国出现了,随后又扩展到了欧洲乃至开始走向世界。陆晓禾写道:“这门学科首先在美国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新科学技术加速的社会化生产激化了这种单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活动与这种活动所进行于其中的社会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激化到这种地步:除非顾及经济活动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的利益,否则这种活动本身就不能再合法地继续下去了”;而且,“美国经济伦理运动达到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否定了经济活动可以脱离伦理道德这一在美国经济伦理运动发生之前在美国、也在欧洲其他国家流行的‘神话’”(鲍伊,2006:主编前言(一))。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一方面对市场制度的作用进行重新认识,试图通过引入伦理价值、伦理关系以及伦理责任等因素来修改市场唯利是图的本性,努力消除市场失灵的因素,从而促使市场经济以有益于社会公众的方式来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对公司组织的性质进行重新认识:公司究竟为谁的利益服务?受谁的控制支配?如何控制?

显然,流行的观点将企业目标单一化为利润最大化,从而抹杀了企业组织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事实上,从企业组织的构成要素及其本质特点上看,企业组织并非仅仅为股东所有并为股东的利益负责。相反,正如斯蒂格利茨等强调的,公司有多个利益相关者,公司的目标不是追求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而是满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公司决策是多个利益相关者合力的结果。显然,流行的股东利润最大化理论则把问题想象得过于简单了,因为这些流行的“企业理论都忽视了企业中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特征,即企业作为一个由股东、管理者和雇员等成员组成的一个联盟结构”(青木昌彦,2005:英文版序言)。而且,正因为企业组织本身负有经济、社会和环境责任,因而那种认为股东的利益高于其他相关者利益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例如,保障员工安全或者保护社会环境或者服务消费者的义务就比股东的利益更为优先。这意味着,公司不仅仅是赚钱的工具,更是一个道德行为者,这种观点在早期社会就已经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例如,威廉森(2001)写道,“过去,人们普遍认为,公司对全体员工、对地方社区乃至对整个国家都负有法律上的责任。”而且,这种观点也越来越为实务界人士所接受。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以后,认为公司的职责不只是为股东们的投资赚取最大利润的公司经理的比例远远超过了60%以上(唐纳森和邓菲,2001:10)。

正是从企业组织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认识企业组织作为协作系统的本质,并且,这种思路可以把流行的几种企业理论统一起来。首先,它强调股东和员工利益是企业组织的利益核心,这实际上与泛产权理论相一致;其次,它认为企业组织不单纯因为股东们的财产权和契约权而形成,而是主张考虑其他投资者及相关人员的利益,这是契约论的核心;最后,它强调企业组织也必须关注社会大众的利益,这是社会机构论的观点。有关企业性质的社会机构理论认为,公司是由地方政府所特许的并为公共福祉所服务的机构,譬如,早期的股份公司就是英王为了一些特定的目标赋予那些受宠臣属的一种特权。因此,按照这种观点,公司并非完全私有而是具有某种公共角色,当公司的行为影响到公共利益时,就需要各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今井贤一等则从巴纳德定义的协作机制的组织概念出发,认为没有必要事先认定谁是组织的成员,构成企业组织之一的成员并不仅是诸如从业人员这样的固定的东西。今井贤一(2004:57)写道:“无论承包企业还是那些不断更换的股东,因为他们也以各种形式参与协作机制,所以也就可以把他们视为组织的成员。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的疆界是不断变化着的。”显然,根据上面对企业相关者以及共同组成要素的分析,我们就可以更清楚企业组织的内涵和存在的条件。我们用图4.1表示企业构成要素的层次结构。

图4.1  企业所有权的圈层性结构

总之,按照巴纳德的观点,一个协作系统包含了物的、生物的、人的和社会的等多种因素,同时,协作系统本身是开放的,一个协作系统往往是一个外部更大的系统的从属子系统。相应地,从协作系统的角度看,企业组织是由各种要素构成并为所有成员服务的协作系统,而且,由于构成要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企业组织的所有权结构也是多层次的。因此,企业组织本质上不是特定个人的赚钱工具,而是具有广泛的社会责任;同时,这些责任不仅是有层次的,并且也是相互补充的。首先,企业组织是为了增进核心层次的所有者之利益,因而直接表现为他们所有;其次,企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还必须程度不一地兼顾到其他层次的所有者之利益,不能以损害其他层次所有者之利益为代价来满足核心层次的所有者之利益。

因此,我们要对两种错误认识和实践进行反思。

第一,我们应该对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反思。这种流行的观点主张,企业组织生存的首要的且是唯一的目的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以“不断增加股东的财富”。事实上,企业组织本身是构成整个人类社会的重要细胞,应该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从而也是一个“道德行为者”。而且,尽管在当今世界各国名义上的法律条文都强调,企业是为了满足股东的利益而存在,但其实质上几乎都暗含了这种协作系统的企业观。因为法律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公司不能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例如,精心设计的法律要求保证顾客不受到误导,保证雇员的健康与安全不受到侵害,保障自然环境不受到破坏,等等。特别是,在构成企业组织的要素中,劳动者是最为独特的:(1)人是有尊严的,应受到人道的对待和尊重而不能被当作一般的机器来对待,企业的发展目的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满足劳动者的程度上;(2)人是有自主性的,不能像对待土地、资本和机器那样来根据所谓的边际生产率进行不断的重新配置,企业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潜力。因此,越来越多的法律条款对劳动者的利益提供了越来越周密的保护。

第二,我们应该对当前的政策思潮和企业实践进行反思。这种思潮把企业组织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等同于从事公益和慈善事业,并以同一标准来对不同类型企业组织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评估。事实上,除了追求利润外,企业组织首先关注员工和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中国一些企业组织却往往置员工和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而热衷各种慈善事业,这实际上是为了给企业主和管理者个人脸上贴金,而与企业组织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背道而驰。当然,如果企业组织是资源垄断的,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其运营和发展显然与社会和全体人民利益的相关性较其他企业要大,因而要承担更多地有关社会公益的全局性社会责任。即使如此,如何更好地使用资源、降低垄断产品的价格、提高消费者的声誉、促进社会技术的创新等,仍然是这些垄断企业的首要社会责任。然而,目前的政策思潮却不仅忽视了社会责任的结构问题,更将不同类型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同视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09》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正是混同了不同类型企业组织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该研究就得出了一些误导性结论:(1)社会责任最好的是中央企业,其次是国有金融企业,最后是民营企业;(2)所有的国有企业的平均分比民营企业好,也比外资企业好;(3)企业规模越大,社会责任指数越高,如处于领先阶段的两个行业就是电网、电力。尽管有关社会责任的研究有助于引起社会各界对企业行为的关注,但不当的排名却会扭曲企业组织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误导企业和社会的发展。

4.2.2股东价值观的成因及其实践批判

尽管作为协作系统的企业组织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并且每种要素都与企业组织的发展密切相关,但迄今为止,企业组织往往被视为资本所有者的企业。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二:(1)在早期的企业组织中,往往首先是股东承担了企业经营的剩余风险,因而股东们所处的位置最能确保公司有效经营并创造最大财富。事实上,公司有效性和财富的标准衡量也往往依据股东们的财富,因此,公司的目标也通常被表达为股东财富的最大化。(2)这也与欧美崇尚个人主义的伦理有关,在这种伦理观下形成的产权观认为,组建公司的权利是属于每个人的财产权和契约权的延伸,因此公司也就代表了属于每个人的财产权和契约权。因此,正如个人有权用自己的资产进行商业活动一样,他们也有权为了同样的目的与别人联合起来。这样,对任一个股份公司中的个人股东将自己的资产换成了公司的股份,但他们仍然是严格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他们联合拥有这个共同的公司,并作为所有者有权接受全面的收益,就像一个由某个人所拥有的公司一样。而且,西方这种伦理观认为,如果每个股东考虑了自己的利益并以此来监督公司,公司的运作就会更有效。因此,追求私利也被认为是不可动摇的资本自由和人权,股东也被视为公司的所有者,他可以自由地转让公司或它的资产,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关闭生产线等。

然而,这种过分强调了企业构成要素的单一方面——资本,并把资本所有者视为企业组织唯一所有者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1)正如上一节指出的,物的产权本身就是不完全的,也是无法完全界定的,每个人在使用其所属物所赋予的产权的同时不可能不承担义务;(2)作为一系列生产要素相联系而形成的契约组织,企业组织的产权就更难以被完全分割清楚,因为其本身就包含了众多属性不能完全界定的物。事实上,正如博特赖特(2002:179)所说,“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财产并不如一块土地那样看得见摸得着,而是规定拥有者处置某件事物的一系列权利,如处置一块土地。股东们向一个公司提供资本以期换回一些权利,如表决权和分红权。但是,全面的拥有权涉及对财产全面控制与责任,而股东们却放弃了这两种权利。这样,那些巨大的、由公众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东们已经停止了那种全面意义的拥有者身份,已经成为公司所需资源的提供者的一员。”实际上,把企业组织视为出资者单独所有并非基于真正平等的天赋人权,而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异化而成的天赋资本所有权的权利(朱富强,2005a)。即使是个人独资的家族企业,在当前社会中也已经不再完全属于个人所有了,这一点在第7章将作更为详细的说明。

而且,这种片面的天赋人权式的所有权观念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对企业组织的发展起到了极严重的误导作用。这种观点和股东随意的股票转换结合在一起,结果在西方不断地上演着兼并和反兼并的闹剧。海耶斯(R.Hayes)和阿伯纳西(W.Abernatuy)比较研究了1948~1952年间和1973~1977年间美国最大的100家公司的总裁的背景,发现具有金融和法律背景的总裁增长了33%,而具有技术专业背景的总裁则下降了同样的比例;在他们的支配下,这些美国公司在工业中的行为就像银行一样,唯一关心的就是投资回报,尽快把钱收回来,而且,他们对收购公司比向顾客出售产品更感兴趣(佩雷曼,2000:200)。在这种伦理的指导下,即使企业整体运营处于良好状态,但只要为股东留下的收益太少,他们也可能关闭为雇员和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公司。因此,这种过分追逐资本所有者单一私利的行为必然会对企业的员工造成相当的损害,这一点在全球化的今天表现得尤其明显。正如布鲁斯.萧(2002:前言)所写的:“由于股东的倡议和竞争的压力已经极大地提高了获得最基本成效的要求,这使得公司经常要削减成本和进行人员调整。大的组织重构都会使员工工作职责和员工之间的沟通关系发生大范围的变化。许多雇员认为新的工作环境需要他们付出更多的努力,而作为回报公司却只能提供很少的工作安全和稳定的保证。”

显然,这种股东利益“至上主义”无法照顾到所有相关者利益,把股东利益推定为公司利益也是得不到任何支持的,相反会对企业组织的发展造成明显的障碍和混乱。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这种随意性股票转换造成了信息的极大扭曲。尽管主流经济学理论把股票转换视为资源配置合理化的重要机制,但实际上,股票价格的变化与公司实际资产价值并无多大关系,股票市场也就难以起到促使资源配置的作用。例如,1987年10月14日至26日,纽约股票交易所的股票价值突然下跌了25个百分点,但经济生活中并没有发生任何波动可以对此进行解释,而且,股票变化对整个经济社会也没有造成过多的影响。究其原因,市场是极度无常变动的,与其说它遵循有效市场模式,还不如说,遵循一种“团队心理学”模式(Shiller,1981);因此,股票价格并不能有效地显示生产或经营的状况,利用股票价格的单一指标观察所得到的有关公司价值的所有真实信息在股票市场的“杂乱”信息中也往往显得微不足道。相反,在不受限制的股票交易中,正常运营的企业组织往往会遭到接管的威胁,从而对生产和销售造成严重影响。泰勒尔(1997:50)就指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1)降低经理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因为他们不会获得其利益;(2)破坏经理职位的稳定性并加强了他们的职业忧虑,会导致与企业利益相反的管理决策;(3)缩短了经理和工人之间相联系的时间,会妨碍他们之间建立信任。

其次,造成企业收益分割的不公平。霍姆斯特姆提出了一个不可能性定理:即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纳什均衡”和“帕累托最优”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这实际上是一个零和博弈问题)。显然,将之推广到企业购并的分析中,就意味着代表股东个人理性的“利润最大化”和代表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理性的“帕累托最优”是不能共存的。例如,通用动力公司总裁W.A.Anders在1990~1992年间每年获得的年薪、奖金和长期回报高达3760万美元,而这三年里,通用动力公司削减了73000个工作岗位;在同一时期,UAL公司总裁S.M.沃尔夫的年收入为1700万美元,而公司的股东们却在公司的股票价值上平均损失了26%(布莱尔,1999:7)。当然,必须指出的,霍氏的不可能定理是针对短期而言的,而在长期中,股东收益与工人的收益也往往是互补的。但是,在股东价值观的支配下,这种利益的增长是极端不平衡的。例如,对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英国1千多个公司的研究表明,董事的薪水与奖金提高了115%,年平均增长10.5%,而一般雇员的报酬仅仅提高34%,年平均3.1%(威廉森,2001)。也就是说,企业组织持续发展的关键是要在不同参与者之间形成持久的协作,而不是赋予特定个体随意解约的权利。

再次,恶意收购造成的仅仅是财富的转移,而非创造。在企业组织的制度改造中,股东收益的增加往往是以工人工资的减少为代价的。例如,在美国“环球航空公司”(TWA)被恶意收购的案例中,TWA工人总收益的减少是股东利益增加量的1.5倍。也就是说,恶意收购往往只是代表财富的转移,甚至还会导致总体福利的丧失(崔之元,1999:145)。也即,这是一个负和博弈的过程。股东这种接受“恶意收购”的短期获利行为,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背的。所以,通用汽车公司前总裁T.A.墨菲说,“许多所谓的‘投资者’只不过是掠夺者、机会主义者、投机者、商人、套利者、食腐动物,甚至是敲诈者,他们的中心目的只不过是试图投资于短期……利润,而不管造成了什么后果”,因此,根本不配称为“所有者”(转引自洛温斯坦,1999:265)。

最后,接管引起的企业发展动荡也降低了企业组织的协调性,浪费了资源。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高价将股票卖给收购者,因而大都发了财,因为收购者提供的价格一般都在原股票价格的50%至1倍以上。而且,由于经理也仅仅且必须为股东的股票价值最大化服务,因而也有义务接受“恶意收购”(崔之元,1996)。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掀起了一股公司之间“恶意收购”的浪潮:恶意收购者高价购买被收购对象公司的股票,然而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变公司经营方针,并解雇大量个人。而一个企业组织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显然,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东的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必将影响到企业组织的生产率。

事实上,按照罗默(1997:72~73)的看法,股票市场上股票的不断买卖实际上把企业组织置于不断拍卖的状态中,而连续拍卖系统对于监督企业经营可能是无效率的机制。例如,如果企业A的股东是有理性的,如果企业B——准备投标接管企业A——实际上会提高处于重组状态下的企业A的价值,那么,企业A的股东就不会卖掉他们的股份,这样,接管就不会发生。正因为理论上的误导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严重的差错,因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全面审视构成企业组织的全部要素及其相关利益。实际上,企业管理者之所以更加关注股东的利益或者对股东更为忠诚,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现有的公司法还缺乏对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应有的限制和监督,这导致股东退出的随意性。但是,流行的经济学理论却想当然地认为,退出机制可以促使管理者为保住其职位而尽量使得股票价格最大化。其实,不仅在不确定条件下,价值最大化政策不能得到股东的一致支持;而且,股东的退出更是对公司较长远计划的贯彻造成极大的干扰,从而强制实行的“短期”价值最大化反而会导致企业内部的非效率。

可见,尽管主流经济学崇尚股东价值观,把企业组织视为股东所有并仅仅为股东利益服务;但是,这种学说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在实践中也不是有效的。正因如此,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和规范,甚至利益相关者社会观有取代它的趋势。一方面,对股票市场持悲观主义态度的人甚至提出通过征收“交易税”来提高交易成本,以及鼓励经理和其他投资者的长期投资(Tobin,1992:23);另一方面,其他受恶意收购之害的债权人、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共同体居民,也有强烈控制恶意收购的愿望。例如,在日本,公司就必须也要为债权人的利益服务,如果公司的业绩出现持续下降,主银行就会对公司施加影响,在必要时甚至可以直接召集董事会,撤换经理。波特(M.Porter,1992)在一个专题研究报告中就指出,(1)由于股票价格对季度盈利的高估和对长期投资的低估,造成了美国公司的资本成本高于外国公司;(2)由于以“流动的资本”制度为特色的美国企业主要由短暂的所有者——机构投资者构成的,而更倾向于在每一笔交易中进行投资,而不愿意在维护一种利益关系中进行投资;(3)而相比之下,以“奉献资本”制度为特色的日本和德国更多的是追求长期投资的永久性投资者,因而在投资期内对与公司拥有的关系更感兴趣,而不是单个交易。究其原因,就在于美国企业具有强烈的股东价值观,经理人员看重的是股票价值,注重短期的最大化利润;而日本企业更看重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因而注重长期的最大化增长。

总之,股东价值观企业理论把企业目标单一化为利润最大化,从而抹杀了企业组织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正遭受越来越强烈的批判。这种批判主要基于两方面的理由:(1)尽管股东在法律上是所有者,但他们往往只是一些对企业组织的长期发展没有真正兴趣的投机者,而为追求最大限度的个人回报而进行不断的股票转移实际上对企业组织的长期发展和生存造成很大伤害;而且,目前大量的股东是通过共同基金、投资计划或者保险政策等持有股票的,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持有哪一家公司的股票。(2)除了股东以外,还有其他与公司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公司的持续生存与取得成功承担更大风险的人。例如,公司的员工就与企业关系更为密切,没有他们就没有企业组织,员工也从公司的发展中取得很大利益。博特赖特(2002:194)就指出,“股东从任何意义上来讲都不是公司的拥有者,而只是众多具有专用性资产的公司的组成之一……契约论中股东的重要角色并不是那种资本提供者,而是剩余风险承担者。虽然公司控制权是对风险承担者的最有效保障,但……大多数公司成功多样化的股东们所承担的风险相当少。另外,其他组成方有时也承担剩余风险,因而也会有权要求公司控制权”;而且,“从实践的角度考虑,股东财富最大化不是公司管理者们一个合宜行动指南。即使那些许诺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管理者仍然会面对如何才能最好地为股东利益服务的问题”;实际上,“公司的终极目标不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是社会整体财富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个目标只是实现更大目标的一个手段。而且,股东财富最大化并不是惟一的手段,其他形式的公司管理也可以实现同一个目标。”

正是基于对股东价值观的批判,产生了企业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社会观。利益相关者社会观认为,企业组织本质上是一个道德共同体,从而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它不仅要为股东服务,而且要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服务。按照这种利益相关者社会观,企业独立经营的自由并不是无所约束的,更不是指某些个人的自由,而是要承担各种社会责任。事实上,尽管在传统的观念里,企业组织的职责相当简单,就是尽可能多地生产尽可能好而又尽可能便宜的商品,此时从事生产的经营者往往被赋予相当大的自由管理权力;但是,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市场竞争衍生的一些问题相继出现,法律也开始为企业组织制定各种规则,这些法律涉及企业内部人行为、规范工作的条件、保护儿童、垄断以及维护环境等。不幸的是,随着相关法律也相应激增,反而给那些经营者创设了一种错觉,似乎觉得社会以及公司股东对他们的唯一要求就是依法办事,只要遵守了法律规范也就履行了社会责任。试问:当前中国一些企业组织的社会责任又体现在哪儿呢?显然,在这种背景下,就有必要重新审视企业组织的本质,挖掘自由企业本身所赋予的道德责任。



[1] 事实上,供应商和消费者良好的联系和协作正是企业外部协调的关键,根据笔者的观点,不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本身就是没有价值的,依靠欺骗的手段获取利润不符合笔者一直强调的“为己利他”的行为机理,也必然无法持续。相反,如果勇于承担责任、对自己的过错真诚道歉并努力弥补,长期来看就会获得基于持续信任的发展。例如,1992年6月美国的零售业巨人西尔斯.诺布克公司的汽车中心被指控为误导顾客和销售给顾客不必要的汽车维修服务,受来自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及新泽西州消费者事务官员指控的影响,西尔斯公司的股票下跌了9个百分点,全国汽车中心收入下降了15%。相反,1982年8月,美国约翰逊公司制造的特兰诺尔(Tylenol)止痛胶囊导致了3人死于氰化物中毒,在政府还没有要求该公司采取任何针对性措施的情况下,其公司把公众安全放在首位,毅然采取了回收占公司利润比例为17%~18%的所有特兰诺尔胶囊的措施,并对公众公开了所有有关信息,结果,在18个月内重新获得了危机前公司所占市场的96%份额(乔治,2002:7-8)。

[2] 根据其所列出的企业社会责任100强排名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第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移动是第二、第三名,紧随其后的是中国大唐、华能、宝钢、联想控股、中国海洋石油、中国中铁以及平安保险。

本文节选自朱富强:《协作系统观的企业理论——基于协调机制演化的分析》,下卷,第四章《企业组织的产权归属:协作系统的发展及其异化》中的第二节“企业的产权演化及其社会责任”前两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如何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 - 曲阿野逸 - 朱富强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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