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交易成本企业理论的缺陷

认识交易成本企业理论的缺陷

朱富强

早期的古典主义经济学关注财富增长和劳动分工,并从分工角度的考察企业组织中内生效率的根源,从而对企业组织的本质、发展和运行机理作了相当程度的探索;但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却抛弃了企业的具体多样化特点,将之抽象成一个空洞的名词,从而留给后来者一串数字上的最大化假定。究其原因,新古典经济学抛弃了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假设,认为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动而完美地配置着社会资源,从而使社会福利趋向最大化。正是基于资源配置的角度,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简单地把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分成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把生产简单地视为一种物质转换过程中的纯粹技术性关系,作为生产者的企业也被视为一个只要投入一定量的生产要素就能产出一定量产品的工程学意义上的技术体系。这样,在新古典主义的模型中,企业作为生产单位,只是一个壳而没有任何内容,仅仅是作为一个自动转化器;也即,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被视为一个完全有效而没有“摩擦”的“黑箱”。问题是,既然市场是有效的,市场交换能够自发引导分工;那么,企业组织又为什么存在?同时,如果企业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技术关系,那么,企业形态又为什么如此绚丽多彩?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重新唤起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思索,并发展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假说。事实上,自科斯1937年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以来,特别是20世纪50、60年代以来,由新制度主义开出了绚丽多彩的企业文献,并成为目前理论界的一个热点。然而,尽管新制度主义的企业理论往往被视为是对新古典企业理论的革新,单由于思维上的继承性,新制度主义的企业理论也只能涉及到企业的表面,而无法探究企业的实在结构和本质。事实上,新制度主义者对企业的研究大都从交易方面入手,分析的是资源的配置问题,而没有深化企业内部的分工等问题,这明显限制了企业研究的思路。因此,随着交易费用理论缺陷的逐渐暴露,罗森、贝克尔、杨小凯、博兰等学者开始主张要重新回到古典去。是以本文就此作一阐释、剖析。

2.1.1侧重交易的企业理论谱系

科斯是新制度主义企业理论的开创者,他率先对企业组织和市场作了区分,同时也是契约理论的奠基者。科斯指出,传统经济学家倾向于把经济系统看作是一个由价格机制来协调的有机体,但如果以这种思维考察内部组织的行为就不合适了,否则就根本不需要企业组织。相反,科斯认为,市场上和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机制是不同的:市场是一种由一系列的交易及其规则所组成的协调机制,而在组织内部所实行的是行政协调机制,自愿的交换方式为企业家的指令的服从所取代。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中实际上存在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和企业组织,两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那么,为什么要用组织的行政协调代替市场的价格协调呢?科斯认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诸如获得信息的费用、谈判和签约的费用等;而企业的出现就是为了减少市场交易的费用,企业的本质特征就是对价格机制的取代。例如,科斯(Coase,1937)写道:“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有一定的成本。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当企业存在时,虽然没有使契约消失却使契约大大减少了。某一生产要素(或它的所有者)不必与企业内部相协作的其他生产要素签订一系列契约。一系列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当然,如果这种协作是价格机制运行的直接结果,一系列契约就是必需的。”而且,科斯认为,契约的本质就是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力范围,只有在限定的范围内,他的命令、指挥才会发生效力。然而,科斯对企业的性质界定是含糊的,对交易费用的成因也没有解释清楚。也正是这种模糊性,为后来的新制度主义追随者留下了不同的发展空间,从而也就形成了目前多姿多彩的企业理论。

威廉姆森沿袭并扩展了科斯交易成本的分析思路,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假设前提下把“交易”视为分析单位,不仅分析了交易维度(资产专用性程度、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交易费用以及规制结构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而且从“市场失败”中引出了企业组织的存在。威廉姆森(2002)分析说,市场作为一种交易的协调机制或规制结构,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不确定性和小数目条件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就会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选择能够节约交易费用的非市场制度来替代市场机制,于是企业组织作为一种等级制度就应运而生了。这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1)企业组织通过决策的专业化和共同费用的节约会拓展理性的有限性,从而降低有限性的限度;(2)企业组织采用更具选择性的方式会提供附加的激励和控制技术,从而可用来应付小数目条件下的机会主义,并可通过内部行政命令来解决小数目者讨价还价的不确定性;(3)企业组织用一种协调的方式使相互依赖的单位之间具有可预测性,从而减少彼此之间交易的不确定性;(4)企业组织还可通过审计等手段促进内部信息的沟通,缩小自主单位之间获得信息的差异。也即,在威廉姆森看来,企业组织有助于克服资产专用性存在所导致的市场交易事后被“要挟”的问题,因而逐渐转向了纵向和横向一体化问题的研究。

当然,威廉姆森认识到企业组织的运行也是有成本的,他援用麦克内尔对契约关系所作的区分,分析了交易的三个基本维度对契约安排和规制结构的选择的影响;并指出,交易的协调机制或规制结构的选择应根据交易的不同性质以费用最小化为原则进行。如果是通用性资产,不论交易频率的大小如何,相应的规制结构都应是市场规制结构;如果交易频率较低,只发生数次,资产是混合性的或是专用性的,相应的规制结构应是当事人双方再加上第三方参与的三方规制结构;如果交易频率较高,交易经常重复发生,且如果资产是混合性的,相应的规制结构应是由当事人双方规制的结构即双边治理;而如果资产是专用性的,相应的规制结构应是由一方当事人统一规制的结构即一体化治理。这也就是企业组织结构和规模形态绚丽多彩的原因。克莱因等(克莱因、克莱佛德和阿尔钦,2000)则沿着威廉姆森对专用性资产的分析,进一步考察了可剥削性专用准租金大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当然,基于市场的有效性信条,克莱因(1999)等认为,通过法院强制解决契约并不是一种有效的办法,相反,契约双方可以通过规定一种自动履约的范围,通过契约双方的履约成本以促使契约的自动履行。显然,尽管新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威廉姆森等都已经认识到了企业内部的共同协调功能,但由于他们都承袭了新古典主义的基本思维,从而还是着眼于交易这一基本分析单位来考察企业的效率边界,在他们看来,企业组织根本上“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和作用”。

张五常起初继承了科斯的衣钵,强调了发现价格的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度量成本和谈判成本,从而赞同并极力宣扬交易费用说。但是,张五常后来又对科斯中的契约思想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强调当这些成本发生变化时,就会出现不同的合约安排。张五常(1996)在《企业的契约性质》一文中指出,在一个自由放任的私产社会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可以通过下述选择来实现:(1)自己生产与出售产品,(2)直接出售生产要素,(3)与中心代理人签订关于生产要素的使用权的契约并按此契约取得收入;而企业就是最后一种取得收入的形式。显然,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采用任何一种契约形式来组织生产都是无差异的;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人们的选择将取决于每一种契约安排的成本比较。譬如,在商品有很多附件或组成部分的情况下,若只存在产品市场——每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只生产这种商品的某一个附件或组成部分,人们只有借助中间产品市场购买这些附件或组成部分并进行最终组装;这样,不仅所要签订的契约的数量非常大,而且每一契约还需花费熟悉产品的每一部件的费用、发现每一部件的相对价格的费用、测度与考核费用以及谈判费用等,这样交易费用常常会高得惊人。相反,若以生产要素市场取代中间产品市场,由企业家或中心代理人签约购买所有生产要素,并在其组织管理下实现最终产品的生产;那么,人们只在最终产品市场进行购买,也许能够节约许多交易费用,从而使人们获得相对便宜的同质产品或者在同质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使生产者得到更多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以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即以企业代替市场来组织生产将是经济合理的选择。

    因此,张五常(1996)强调:“科斯的中心思想是,组织的运行成本(交易费用)的差别致使企业取代市场。一方面,市场交易包括工业品和消费品;另一方面,‘企业交易’包括生产要素。企业的发展可看作产品市场被要素市场所代替,结果是节约了交易费用。”也就是说,在张五常看来,交易费用在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上具有不一致性,从而产生了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的可能性,而企业正是以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的一种特殊的契约安排。企业的本质在于“用要素交易的契约代替产品交易的契约”。至于契约替代的范围,或者简单地说企业组织的规模,则决定于当产品市场中交易费用的节省与正在形成的“要素市场”中的代理费用的增加,在边际上相等时所形成的均衡点。

正是引入交易费用的分析,科斯等揭开了企业组织这一“黑箱”,并说明了市场和组织在配置资源方式的特质差异,其中的关键就在于组织对资源配置具有命令的特点。但是,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发表的《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一文却反对科斯有关企业组织具有权威特征的论点,而是认为普通的市场交换与企业内部的组织和资源分配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看来,通过市场的交易与在企业内部的交易也无二致,如他们(Alchian & Demsetz,1972)写道:“企业并不拥有自由所有的投入,它也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的权利,这同任何两个人之间的普通市场契约没有丝毫不同。”实际上,在企业组织内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实际上是对称的,它“只是‘以物易物’契约”。即,雇员可以说是“命令”雇主支付他们所能接受的工资,就像雇主可以说是“命令”雇员执行一定的工作一样;雇主可以终止合同“解雇”雇员,雇员也可以“解雇”雇主,离开工作。因此,与其说雇主在管理、指导、指定工人做不同的工作,还不如说雇主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用语不断地重新商定契约,企业组织内的雇佣关系与市场上日常商品的交换关系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命令一个雇员打出这封信而不是整理那份文件就如同告诉售货员卖给我这听金枪鱼罐头而不是那种面包一样。”

那么,企业与市场是否就没有差异呢?在这里,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又发展了科斯有关契约的思想。科斯(1937)曾指出,企业的产生使得“一个契约代替一系列契约”,“一个长期契约代替若干个短期契约”,“企业也许是短期契约难以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出现的”契约安排。而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看来,古典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其结构为:(1)联合投入品的生产;(2)多个投入品的所有者;(3)任一方与所有联合投入品订立合同;(4)他有与任何投入品所有者进行再谈判的权利而又不影响他与其他投入品所有者之间的合同;(5)他拥有剩余索取权;(6)他有出售他的中心合同剩余身份的权利。这里,一方面,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发展了企业理论中的契约纽带说;另一方面,他们实际上又指出了企业组织所具有的两个突出的特征:(1)团队生产,(2)所有其他投入的契约安排中某一方居于中心的支配地位,从而开创了团队生产理论。

因此,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企业和市场契约的差异还是存在的,其根本的差异就在于,企业组织中是以团队方式进行生产的,成员根据个人利益采取行动,但又与其他成员的活动密切相关,这也是企业生产必须具有强有力监督制度的原因。不过,阿尔钦和伍德沃德等又指出,团队生产并不是企业组织的根本性质,而限制交易者行为的合同关系才是企业组织的根本性质(Alchian & Woodward,1998)。也就是说,这种团队理论实质上还是反映了一种契约关系,不过,仅仅强调企业作为一种契约安排并不包括强制性控制,其安排是一种能与集中的代理人进行再谈判的简单的契约结构。特别是,为了确定团队生产中的个体努力就不得不产生监督成本,为了使得这种监督成本最小,就必须赋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按照他们的逻辑,雇主是企业内的“市场”的恰当的协调者和监督者。当然,由于雇佣契约一开始是不完全的,需要不断进行重新商谈;这样,雇主与雇员之间不断地讨价还价就被理解为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签订隐契约的行为,从而也开启了企业分析中的委托-代理分析思路。

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Meckling,1976)发表的《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一文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了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有关组织合同中没有权威或者命令的契约思想,并进一步发展了委托-代理理论。詹森和麦克林强调,合同关系是企业的本质,大部分组织本身就是合同订立关系的连接;不仅企业和雇员间的合同是如此,企业和供货商、客户、债权人等的合同关系也是如此,因而企业内和市场上的行为是相似的。这样,从科斯、张五常、威廉姆森、阿尔钦、德姆塞茨到詹森和麦克林等对企业理论的发展就构成了企业契约说的一条长线,这成为新制度主义企业理论的主流。不过,由于詹森和麦克林(1976)更主要致力于探讨一个特定的所有权结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分析这种公司内部的治理方式以及成功的原因。他们认为,由于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个人利益,如何协调和制约不同对象各自利益的追求就是企业治理的关键。在资本所有者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时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常就会产生一个经营者如何代行所有者利益,这就是企业运行中的代理问题。

詹森和麦克林认为,如果委托、代理双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也就是说,委托代理双方的效用函数往往是不一致的,代理人并不一定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甚而不惜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谋取私利。因此,委托人往往要对代理人进行适当的激励,或者需要承担用来约束代理人越轨活动的监督费用等。不过,尽管由于代理成本的存在而使得企业价值在公司中往往并没有最大化,但是,在竞争性的股权市场下,公司还是一种有效率的所有权结构。显然,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一份合同就意味着一种代理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授权另一些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而行事,并授予其某些决策权;而且,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任何包含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组织和合作努力中,如公司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显然就是一种纯粹的委托—代理关系。当然,推而广之,委托-代理关系也可运用于一般市场契约中,如委托加工、代理销售等都是如此;因此,委托—代理理论实际上就是契约理论的发展。

尽管委托-代理理论对企业内部最优契约的制定以及执行提供了认识,但由于它并没有真正将企业特有的契约关系与一般市场上的契约关系区分开来,因而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反对企业的权威特性的看法并没有为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钱颖一,1989)。同样,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以“交易”为对象的契约分析也没有真正解释企业内部的权力、权威等关系,它实际上也抹杀了古典企业典型科层制的特征。哈特(1998:24)认为,委托-代理理论并没有考虑缔结契约本身所需要的成本,或者将签约成本都归结为观察可变量的成本;但是,如果一种变量可以被双方观察到,那么该理论就假定这种变量可以无代价的纳入契约。在这种背景下,沿着威廉姆森关于不完全性造成市场交易费用的观点(资产专用性和不确定性),哈特等人(Grossman & Hart,1986) 在一系列文献中研究了契约的不完全性并从中探讨了交易成本的来源。当然,不完全契约本身就是对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契约思想的发展,因为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一文中就已经指出,雇佣合同往往只写明工人的劳动工资和劳动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劳动速度和强度,从本质上讲这种合同是不完全的。

哈特(1998:25~26)认为,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遗漏了三种因素:(1)在未来不确定的世界里,人们不可能作出周密的计划;(2)即使能够作出单个计划,缔约各方也难以就这些计划达成协议;(3)即使能够对未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但也无法在出现纠纷时进行有效执行。事实上,如果契约是完全的,那么机制设计理论就可以设计出最优契约,使得在任何产权配置下都可以执行这个最优契约,此时产权就是无关紧要的;相反,如果契约是不完全的,那么当契约中没有规定情况发生时就存在一个控制权问题。特别是,当契约的部分内容是第三者无法验证的时候,契约规定的有些内容是没有办法由法庭裁定的,契约只能是不完全的。这样,契约性权利就有两类:(1)特定性权利,(2)剩余权利。前者指的是那种能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界定的权利,后者指的是那种不能事前明确界定的权利。因此,哈特等人进一步分析了由契约的不完全性所引发的权利和控制的有效配置问题,从而发展了基于不完全契约的企业剩余控制说。

对于不完全契约,剩余权利的归属就是企业制度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格罗斯曼和哈特(1996)等认为,企业所有权就是指控制这些剩余的权利。已往的交易费用经济学文献一般假定,一体化导致的结果与完全契约所导致的结果是一致的,而哈特(1998:35)等认为对这两者的结果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是比较将剩余权利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契约与将剩余权利配置给另一方的契约。在企业这种复杂的契约结构中,存在这样一些控制权,若要对这些控制权加以明确的界定,必须花费在契约双方看来都不合算的交易费用,以致在事前的契约中不对它们进行明确规定。当然,哈特等认为,剩余控制权天然地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因而这种剩余控制权由企业家掌握,便成为一种所有权。当一个企业被买下来以后,被买企业的原管理者原则上就失去了这种所有权而转到了买入者手中;因此,所谓一体化,只不过是通过购入一个企业的资产来获得这个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哈特等还根据把剩余控制权配置给诸当事人的种种契约安排之间的比较优势得出:若收益或总剩余依赖于各自的生产决策,则宜采取非一体化即企业之间的市场契约形式;若一方的收益或总剩余依赖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决策,则宜采取(由另一企业进行的)一体化契约形式。

显然,在不完全契约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资产所有权的配置非常敏感,其行动不仅取决于他是否拥有某专有资产,而且还取决于在他不拥有时谁拥有这些资产,企业所有权控制决定了企业交易的效率。因此,哈特(1998)等人进一步发展了产权理论,认为“一项资产的所有者可以拥有对该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力。事实上,剩余索取权实际已被作为所有权的定义。”而且,这种产权的观点又与科斯定理——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相呼应,因而很快就为学界所接受。另外,正是剩余索取权的引入,公司治理理论和融资理论就开始结合到了一起。例如,阿洪和博尔顿(Aghion & Boltin,1992)等利用契约的不完全性发展出了一个“最优证券设计理论”。根据剩余控制权与融资结构相结合还形成了不同形式的组织结构,如法马和詹森(2000)所说:“不同的组织形式是由它们在净现金流量上的剩余索取权特征——如在剩余索取者身份与决策职能间的分离程度上的限制、在剩余索取权的可让渡上的限制等——区分的。”

事实上,早于不完全合同及其衍生的剩余索取权理论,德姆塞茨(1994b)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就提出了产权理论。德姆塞茨认为,新的产权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可能渴望的回应,当内部化收益变得比内部化的成本大时,产权就向外部因素的内部化方向发展。相应地,德姆塞茨强调,只有私有产权才能完成推进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率这项不可或缺的任务,单个的财产所有者要优于多个财产所有者;因为所有制的数量增加就是财产共有性的增加,它会一般导致内在化的成本增加。也就是说,财产倾向于为成本最小化者拥有。拿德姆塞茨的话来说,如果个人占有土地,他将试图按未来的收益和成本流来选择使其土地现值最大化。实际上,土地的所有者是作为一个代理人行动的,他的财富依赖于他如何适当考虑现在和将来的竞争性要求;但是,在公有权的条件下没有代理人,而且在决定土地的使用强度时,目前的一代人要求是由一股巨大的非经济力量决定的。

上面介绍的是新制度主义中最主要的几种学说,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理论。例如,从企业的控制权出发,米尔格罗姆和罗伯茨 (Milgrom & Roberts,2000)认为,市场交易费用归根结底不是由契约的不完全性造成的,而是由签订短期契约的费用造成的,其中最主要的是“谈判成本”和“影响成本”。这里的谈判成本不仅包括支付给谈判者的工资或他们所花费时间的机会成本,而且还包括监督和实施合同的成本,以及由于没有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达成最有效率的协议而产生的损失;影响费用则是指由于组织内部的个人试图影响组织决策以获取私人收益,以及由于组织为控制这种行为而作出的反应所引起的损失。因此,这种费用不仅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意义上的联合生产,在更广的范围上代理成本和监督问题都存在。再如,克雷普斯(Kreps)则用声誉模型来进一步发展企业理论。克雷普斯认为,声誉的建立并不需要双方保持持久的交易关系,只要在契约过程中一方是长期存在的,而其他人又能观察到它的商业行为,那么声誉就可以发挥作用:任何人与“长寿”一方签订契约,就表示接受“长寿”一方的权威指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长寿”一方会考虑其今后的声誉——无形资产——而不会滥用权威;因此,企业的核心就是声誉。

2.1.2基于交易的交易成本节约说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将新制度主义有关企业性质的主要理论归纳为这样几种:契约关系说、(要素)契约替代(产品契约)说、团队生产的契约纽带说以及由此衍生的注重治理关系的委托-代理理论和不完全合同控制说。尽管存在如此众多的学说,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但正如威廉姆森(2002:3)指出的,“很多问题都不过是这统一题目的变态而已”。实际上,无论是“企业替代市场说”,还是“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说”,抑或“契约纽带说”和“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不完全合同理论”和“产权理论”都是以交易成本为根本考察对象,着眼于比较企业内的交易成本(更通常的提法是企业的组织成本)和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之间的大小,因而可以统称交易成本说。这里就此作一简要说明。

其一,契约关系说是科斯首创,它实际上是从交易成本出发把企业看成一种与市场相对的契约关系。在科斯看来,由于一次性的较长期的契约代替了一系列的、短期的契约,从而借助企业组织就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威廉姆森则认为,市场交易成本导致的市场内部化同样可以解释厂商的演进及战略,尤其是纵向一体化、M形组织、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等。事实上,新制度主义的基本观点就是,创建公司成为有利可图之事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存在着利用价格机制的交易成本,即发现价格的成本、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成本以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带来的成本。其中,发现价格的成本包括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搜寻有关价格分布、产品质量和劳动投入以及寻找潜在买卖双方及其行为的费用;签订合同的费用包括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监督合同的签订者以了解他们是否遵守合同的有关条款以及签约者不承担他们的义务时所需要的强制执行合同的费用(林金忠,2004:20)。因此,按照契约关系说,企业的本质特征就是对价格机制的取代,而其原因就在于节约交易成本。

其二,契约替代说由张五常等发展,它也是着眼于交易费用的比较。契约替代说指出,企业并不能消除交易,在纯粹市场交易中,交易的对象是消费品和中间产品;而引入企业后,中间产品的市场交易减少了,但作为生产要素的原材料和劳动力等市场交易却大大增加了。因此,企业的发展可看作是产品市场被要素市场所代替,是以一种要素雇佣的契约关系替代产品交易的契约关系;而之所以要发生这种替代,其根源还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显然,契约替代说的倡导者张五常等人将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扩展到企业组织中,将企业组织内外都视为市场关系,从而进一步模糊了企业和市场的差异;正因如此,这种契约替代说更是集中交易费用的研究来分析企业和市场的转化。不过,这一点甚至遭到了科斯的反对。科斯(1999)认为:“组织、企业、实体、大多数经济活动都是在它们内部发生的,而经济学家的主要任务是改进现有的、相当原始的企业理论。……企业的重要性在于,在一定的范围内,雇主有权控制雇员的行动。”

其三,契约纽带说的开拓者是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它进一步借助“纽带”而将企业组织原子化。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并不反对科斯用比市场之间的交易有成本优势这一用语来解释企业的存在,而仅仅想进一步解释为何企业配置资源往往较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更高。事实上,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把企业视为一个团队生产的组织,并且这种生产更具有效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似乎要触及企业生产效率的源泉;但是,他们却撇开了对这一源泉的探讨,转而引入不完全信息来剖析团队生产中的代理成本问题。例如,德姆塞茨(1999:20)就认为,不完全信息也影响团队合作的生产率,而前面的文章却很少关注团队生产中所包含的生产率提高的源泉。同时,这一种观点为詹森和麦克林等(Jensen & Meckling,1976)进一步发展:所有的契约都存在代理费用和监督问题,而这与是否存在联合生产无关。事实上,根据麦克林和詹森的观点,在市场交易中,每两个发生交易的人之间实际上都存在契约关系,这样,社会中的契约数量是庞大的,而企业的形成,使得每一个人可以与新的主体——企业——发生契约关系,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契约的数量和监督的困难,从而减少了交易成本;究其原因,“如果签订一个较长期的契约以替代若干个较短期的契约,那么签订每一个契约的部分费用就将被节省下来;或者,由于人们注重避免风险,他们可能宁愿签订长期契约而不是短期契约”。因此,在麦克林和詹森等看来,企业本身是一种契约关系,“大多数组织完全是一种法律假设,可作为一组个人间契约关系的一个连结”,因而分析企业这种契约存在的基本视角也就在于交易费用。

其四,委托-代理说的集大成者是威廉姆森,它以合约理论为基础探索公司的控制问题。威廉姆森(2001:207)认为,其对象与交易成本说关注的契约关系的治理和考核是一致的,两者“只不过是术语上的差异而已”。实际上,委托-代理理论的创始者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就认为,由于生产是以团队方式进行的,因而一些成员就会偷懒,那么为了减少这种偷懒行为就必须进行监督,这也就是代理成本;而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等级链的伸长以及股权的分散,企业的所有者越来越难以了解和控制企业雇员的行为,这时他们就通过层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来进行监督、管理,控制企业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因此,企业的规模扩展界限就在于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比较。例如,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 Meckling,1976)等就集中于分析企业运转中的代理成本,这种代理费用也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将分别承担正的监督费用和保证费用”,从而实际上也是交易费用的一种。

其五,不完全合同理论的积极倡导者是哈特,它集中探究不确定情形下的交易成本控制问题。哈特(1998:28)指出,之所以在不完全的情况下还要签订契约就在于重新协商过程中会产生多种成本,这包括:(1)各方对修正契约的条款争论不休的事后成本,(2)对重新协商的预期而产生的事前成本。因此,不完全合同理论强调通过控制权的转让来内化这些成本,企业一体化的规模也就是基于这两种成本的比较。再如,米尔格罗姆和罗伯茨(2000)指出,评价市场交易的有效性的关键还是谈判足够详细的短期合同的成本,如果这些成本始终为零,那么通过市场交换来组织经济活动就具有充分效率;而当谈判成本足够高,那么通过把活动置于中央权力之下就可以实现潜在的、重要的节约。这样,通过对谈判成本和影响成本的比较就可以分析企业的产生和扩展的规模大小。至于不完全合同的自动执行理论,根据克莱因(1998)的观点,明确的合同条款可以节约交易者进行专业性投资必须的品牌资本,因而交易者选择的明确条款和交易者既有品牌资本的树立共同决定了交易关系的自我实施范围的大小和位置。至于哈特等人由此而发展的控制权理论和最优融资结构理论等,也是基于交易成本的考虑。当然,它们只是对企业最优所有权的分析,而不是真正意义上有关企业性质的理论。

其六,产权理论几乎为所有新制度主义者所重视,其基点就在于对团队生产的监督以降低交易成本。事实上,产权学派有这样几个基本观点:(1)要求作为原子式的财富最大化主体的个人起作用,即要求所有的资源在同一水平上是可分割的和可控制的,要求所有权的范围必须与有关的决策单位的范围相一致;(2)要求市场起作用,即要求所有的资源具有完全的可流动性和彻底的私有化促成的流动性;(3)产权分析寻求的是交易费用最小化,所以导向决策权威完全原子化的制度变迁就减少了所有者之间的合作和协商的必要。按照德姆塞茨(1994)的观点,产权的关键作用就是能够阻止其他人对他的行动的干扰,从而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通过资助谈判使得外部成本内在化,这样就可以降低内生的交易成本;相反,“在一个法制的社会,对自愿谈判的禁止会使得交易的成本无穷大。”张五常(1999)则说:“‘公共’的产权节省了界定和实施私人权利的成本,但是与公共产权相联系的租金耗费意味着另一种类型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因此,新制度主义的产权学派主要关心共同财产的交易费用的大小,认为规模经济、谈判成本和外部性的内在化要求将产权界定给私人,而财产安排的原子化将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相应地,市场能有效运行的唯一条件是:追求财富最大化的个人主体是自由的,能对激励作出反应,并能以他们个人的自我利益管理有价值的财产。

可见,新制度主义的企业理论可以统称为“交易成本说”。尽管这种概括可能并不全面,因为一些新制度主义者也考虑到了企业组织在生产和分工等方面的内容。例如,张五常(1996)就指出,劳动分工、风险和生产的协作等也都促使了企业的形成。事实上,科斯也考虑到了这些因素,但他又将其他因素全部舍去了,因为在他看来,交易费用是根本的因素。威廉姆森则试图将生产费用与交易费用放在一起讨论,说明规制结构的选择要考虑交易费用与生产费用的综合作用,目标是使生产费用与交易费用之和最小化,交易费用最小只在假定生产费用不变的条件下才有意义。因此,威廉姆森认为,企业的目的并不是节约交易成本,而是节约交易成本和新古典生产成本。不过,威廉姆森总体上还是将生产费用假定为一个辅助因素,他(威廉姆森,2002:144)说:“承认节省交易费用是导致(企业)一体化的主要因素,并不排除其他因素的作用,因为它们有时是同时产生作用的。但如果说真正的核心问题在于节省交易成本,那么其他因素就只限于起辅助作用了。这是一个基本观点。”他甚至声称,交易成本是因为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三者组合的产物,缺少这三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就不存在交易成本,也就不需要公司了。

因此,基于新制度主义的主流现状而言,交易是其考察组织的主要方面,交易成本也是其比较分析的根本工具。例如,威廉姆森(2002:3)就引用哈耶克的话说:“只要掌握了认识一个领域中某种抽象原则、并进而了解其相随属性的能力,即使全然不同的因素,只要具有这些抽象的属性,也能运用同一思维。”事实上,威廉姆森在把经济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时,就是“带着节省交易成本的‘眼镜’来考察”的,因为在威廉姆森看来,在研究企业组织时,交易成本说占有广泛和支配性的影响,“有差别的交易成本就成为解决难题的利刃”(威廉姆森,2001:前言),而“构造经济组织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威廉姆森,2002:前言)。威廉姆森1975年在《市场与等级制》一书中就将市场和等级制组织都纳入微观经济组织的分析框架,认为等级制内部组织在克服市场失效方面——适应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小数目交易关系、信息阻塞等具有优势,但其本身也受到组织规模、交易限度、运用激励与控制工具的有效性等方面的限制。而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一书中,威廉姆森(2002:29、30)进一步认为,“资本主义的各种经济制度的主要目标和作用都在于节省交易费用”,“在过去的150年中,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发展标志的全方位的组织创新,为重新评价交易成本的作用提供了保证。”

总之,交易成本说是新制度主义企业理论的内核,交易成本也是新制度主义分析和解决制度问题的基本工具。菲吕博顿和瑞切特(1998)就写道:“现在被广泛称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献把组织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研究产权结构和交易成本对激励和经济行为的影响来拓展新古典理论的适用范围。”正是基于交易成本在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框架内的核心地位,威廉姆森甚至将新制度经济学定义为交易成本经济学。而且,正如威廉姆森(1998a)所说,基于交易费用分析框架,企业、市场和混和形式就被视为一个统一体来进行研究,而交易成本最小化是其核心。因此,为了比较研究上的方便,笔者这里也简要地将新制度主义的企业理论统称为“交易成本说”。

2.1.3交易成本节约说的片面性

尽管新制度主义从交易成本理论维度解释了企业组织的形成和扩展,并且,不同学者还基于交易成本维度从不同视角细化了对企业性质及其治理的分析;但是,交易成本说本身是一种静态的抽象理论,是新古典经济学基于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所作的先验假设,而不是源于对企业组织真实演化的刻画。正因如此,局限于交易费用的企业理论必然会存在很大缺陷:不仅使得理论与现实发生脱节,而且也无法解释企业组织的历史演变,更无从预测企业形态的未来发展。其实,正是由于目前流行的企业理论仅仅是当代学者基于静态思维的抽象产物,这些理论割断了学术史的继承性而构设出基于不同先验性前提假设的一个个解释共同体。关于基于交易成本说来解释企业组织的理论缺陷,这里从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其一,交易成本这一术语在概念定义上存在模糊性,从而在度量上存在难以操作性。

一方面,尽管新制度主义兴起之初,科斯等人是从狭义的市场交换方面定义“交易”的,但从后来的理论进展来看,新制度主义所使用的“交易”一词的含义却越来越泛化,逐渐演化为与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生产”概念相对应的而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畴,甚至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任何人类活动都可称为交易。譬如,米塞斯(Mises,1949)很早就指出,“一种用更满意的事态替代不满意事态的企图”就是交易,“与别人无关的行为是自我交易。”因此,交易既包括社会中的人际交换,也包括孤独的猎人用子弹和休闲来获取食物的活动。显然,这种试图用“交易”解说人类一切行为的尝试,必然减弱概念本身的可操作性,从而使得交易成本成为一个空洞的名词。事实上,张五常(1999)把交易成本定义为那些不可能存在于一个鲁滨逊经济中的所有成本,这种成本显然是无法测量的。

另一方面,即使在一个狭义的意义上,精确地定义“交易”也存在很大的问题。譬如,张五常(1999)又把交易成本称为制度成本或者“看不见的手”的成本,因而在鲁滨逊的世界里没有交易费用;但显然,这忽视了企业的自组织交易以及内部要素之间的互动。事实上,只要存在分工,就必然存在交易;而且,早在企业组织出现之前市场就已长期存在了,与市场相对的是一般生产组织而不是作为其特殊形态的企业组织。例如,在契约式协调时期,市场和交易就广泛存在家庭组织之间;甚至在封闭式的家庭组织中,也存在包括男女之间的种种交易。我们知道,单个人对拥有资源的配置是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内容,如有一定的时间如何安排工作和休息,有一定的资金如何安排投资和消费。一般地,我们往往不把个人对资源的使用配置称为交易,而仅仅认为它只是技术的函数;但是,如果推广到企业组织中,即企业在一定的资源情况下,如何配置资源,这往往成了可观察到的交易问题。事实上,就个人而言,由于主体的不可分性,单个人的左手和右手无法交易;但是,企业内部却存在不同的主体,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个人之间也往往存在交易。显然,这些活动并不完全是一个组织管理问题,根据合约理论,企业只是一个合同集,内部投入品的交易并不完全是组织的。例如,康芒斯提出的管理交易(Managerial Transaction),即长期合约规定的上下级之间的不平等交易,主要表现为企业内上下级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再如,合伙制企业中就存在合伙人之间的大量交易。因此,专注企业外部的交易往往会忽视内部同样的交易。

其二,交易成本说不能解释企业与市场、生产和交易之间出现的时间先后及其因果关系。

科斯的市场替代说认为,在公司外部,价格变动指导着生产,生产通过市场上一系列的交换交易而得到调节;在公司内部,则由企业家取代了由交换交易形成的复杂的市场结构,企业家指导着生产。这显然暗含着,市场一开始就已经存在的,而且它可以脱离生产而存在;同时也意味着,在对生产加以调节之前或者没有生产调节的情况下,生产就能够以某种方式存在。其实,尽管新制度主义学者大都强调,企业从市场中演化而来,即先有市场然后出现企业组织。例如,威廉姆森就暗示道,我们可以接受事先存在市场的观点。但是,交易成本说用市场中交易成本的存在来解释企业的存在,基于同样的逻辑,我们也可以反过来用企业内部组织成本的存在来说明市场的存在。所以,正如彼特利斯(2002)指出的:“如果我们从最初的起点出发,那么(新制度经济学的)这一观点肯定是错误的。”

实际上,追本溯源可以明白,人类社会中的经济真正交易是在出现了有意识的生产之后,不可能存在没有生产的交易,尽管迄今为止人们还不清楚先于交易的生产单位究竟是什么。一般地,从人类起源来看,自从人类摆脱对自然物的依赖,人们就开始了自给自足的生产活动,但此时并没有形成持久的真正交换;后来,随着生产活动的扩大出现了部落等组织,在其内部实行了共同生产和共同消费,此时的交换活动也没有独立出来。只有当人类较为恒久的生产组织——家庭——出现后,才开始呈现出了两类交换关系:(1)家庭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持久的交换关系;(2)家庭组织之间开始了互通有无的交换。但即使如此,对家庭整体而言,家庭成员之间主要也是体现了共同生产和共同消费;因此,这种交换也不是新制度经济学一般意义上的交易,而相当于企业中的组织和分配。不管如何,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先于交易是更合理的。彼特利斯(2002)强调:“从自给自足经济出发,可能会要求修改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我们就必须解释为什么人类决定用存在正交易成本的世界来取代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但是,新制度主义着眼于事物现象的功能分析忽视了本源问题的探讨,从而往往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

其三,交易费用说把生产组织等同于企业组织而没有区分两者差异及其内在的演化机制。

科斯在探讨企业出现的原因时,把企业视为不同于市场的一种协调机制。科斯(1937)借用罗伯斯顿的话说,厂商是“在无意识合作的汪洋大海中的有意识的权力之岛,就像一桶乳酪中凝结着的一块块黄油。”也就是说,如果说我们用海洋来比喻市场通过价格来分配资源,那么岛屿就可以比作是厂商通过数量来指令性分配资源的制度。显然,新制度主义开创者科斯主要是强调了企业与市场在性质上的差异,强调了两种不同的协调方式:企业是由企业家来协调的指挥系统,而企业家在企业内部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量。但是,新制度经济学发展到张五常等人手中时,就开始用契约来重新统一市场和企业,结果就重新回到了新古典主义的分析范式,重新把已接近打开的企业组织之窗又盖上了。

实际上,即使像科斯那样认识到基于权威关系的协调机制乃组织不同于市场的特点,但体现这种权威关系的也不仅仅只存在于现代企业组织中,而更可能是一切生产组织的基本特点。一般地,任何超越一人以上的生产组织都具有某种等级和权威关系,不同生产组织的差别仅仅在于权威的强弱程度和实施方式上,而新制度经济学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没有能够说明这一点。例如,彼特利斯(2002)指出,权威可能存在于作为一个生产单元(企业)的家庭中,但这种企业不一定是科斯式的企业。其原因在于,科斯式的企业存在的前提是存在“雇佣契约”,一位代理人自愿地在另一位代理人的权威之下工作;而在家庭式的企业中,雇佣契约只可能是隐性的,并且,代理人(妻子、儿子)可能不是自愿服从委托人(父亲)的权威的。其实,生产组织最重要的功能是与特定生产力下的分工相适应,有利于分工的展开,并且有利于分立劳动之间的协调,从而与特定条件下的协调机制相适应。因此,企业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区别主要不是在于交易费用上,而是对分立要素在生产中的协调机制的差异上,这就涉及两方面的协调水平问题。

其四,交易费用说片面地以组织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比较而趋向于把生产视为等级制的组织。

科斯认为,不完备的市场内化为具有层级制组织的企业,从而有助于减少缔约成本,从而提高整体效率。因此,早期新制度主义将企业描述成为与市场的自由形成对照的管理等级制的关系(迪屈奇,1999:8)。然而,尽管相对于市场而言,企业组织内部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权威关系,但这种权威关系是不断变化的,随着个人知识在生产中重要性的增加,企业内部与等级制相连的权威关系具有不断弱化的倾向。而且,作为生产组织的企业未必都是由多人组成的层级制组织,因为也存在一个人的“个体户”企业。实际上,尽管是一个人的自给自足的生产,但由于它的生产实际上已经在被从事或组织了,因而也应该被看成是一个企业(迪屈奇,1999:22~23)。此外,目前的企业组织结构具有网络化、扁平化的趋势,其相关成员的关系更加难以说得清楚。例如,目前盛行的特许连锁店企业如何确定它的形态?仅仅把它视为是因所有者对员工行使权力而组成的结构呢?还是应把客户、商品、资本和特许经营权的长期供应商都包括在内?也正因为上述对企业组织界定的重重困难,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就逐渐偏离了科斯的本意,转而将企业也视为一种契约关系。

实际上,企业所反映的不仅是与市场相对应的等级制资源配置方式,而更主要是内含了一种新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特定条件下的分工有关,从而有利于劳动的协作生产。所以,正如很多学者指出的,科斯理论强调交易成本的重要性时,却忽视了企业组织在发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忽视了企业内人力资本分工协作、指挥和被指挥的协调关系(参见张雄、陈章亮,2000:261)。一般地,生产组织要与特定的协调机制相适应,而协调机制则与信息状况有关,因而,生产组织的结构实际上是信息的函数。显然,如果信息是集中的或者可以有效传递的,那么等级制组织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信息是分散的,特别是当基于特定时间和地点的个人的默会知识无法快速有效传递时,分散的决策机制是有效的,此时生产组织的等级链将减少。就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企业组织的结构越来越具有扁平式的网络化趋势,如果不仅仅探究这种组织相对应的协调机制,那么就很有可能进一步混淆生产组织和市场。

其五,交易费用说仅仅从交易方面来探究企业和市场却混淆了两者的本质功能。

科斯之后,有关权威等级制的企业观点逐渐发生了蜕化,威廉姆森、张五常、阿尔钦、德姆塞茨、詹森、麦克林、克莱因等人逐渐将交易的含义扩大化,以至最终将企业组织也看成是一种交易的联结,仅仅是商业契约意义上的契约安排。正是由于这种企业理论基于“交易”分析而把组织和市场都视为契约关系,企业仅仅是价格理论或市场理论的附属物,从而混同了企业和市场的本质差异:它不仅将企业的生产功能抹杀了,更忽视企业组织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机制,从而也就重新丧失了对企业内部治理关系的真正探究。事实上,尽管现实中企业往往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但实际上,契约关系仅仅是企业组织的产生途径之一;况且,产生途径并不等于事物出现的根本目的,因而契约关系并不能揭示企业的性质或功能。但不幸的是,自张五常把企业也视为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社会契约开始,威廉姆森(2001)、格罗斯曼和哈特(1996)以及克莱因、克莱佛德和阿尔钦(2000)等就以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等概念来分析一体化何以能够降低欺诈和违约等一系列问题;而且,尽管他们所讨论的并不是企业的存在性质和基本功能,但却硬生生地以这种“镜花水月”为基础来构建企业理论,以节约成本的表象来代替本质的探究。显然,正是契约论者将企业组织彻底还原为一组契约或契约关系,将企业组织又重新锁进了“黑箱”之中,从根本上抹杀了企业组织的本质。

实际上,任何企业组织都是生产和契约的统一,这体现为马克思经济学中资本循环的三个阶段上;并且,企业组织更为基本的职能在于生产方面,而市场却不具有生产功能,这是企业与市场的根本不同之处。究其原因,企业的生产功能与市场的交易功能根本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东西:交易是在既定收益的情况下的交换,企业交易则表现为组织和管理的成本最小化,这是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但是,市场交易为的是获得交换剩余,企业生产却是要创造出新的收益,分立生产要素在不同协调水平下所产生的收益是可变的。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交易需要存在着预先给定的在技术上可以分开的单位,这些单位可以随意组合并保持自身;相反,生产通常会促进各单位本身的改变,不同单位的组合可能形成完全不同的后果,就像不同的原子结合成不同的原子团一样。正因如此,企业组织之所以会存在就在于,它能识别不同类型劳动及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促使它们形成预期的协作共同体(“原子团”),从而可以产生不同的收益。为此,德姆塞茨特别强调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专业化方面的区别,西蒙则强调了组织的协调和激励,而其他一些学者则将企业视为能力束,包含了默会知识、技巧等。可见,尽管交易费用说认为公司最重要的性质是建立在资源配置的基础之上,但实际上,公司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资源配置,因为最重要的性质乃是生产-销售单位,是资源利用问题;同时,市场并不能产生生产和消费单位,而只能将它们联系起来。因此,想当然地认为市场能够在没有公司的情况下存在,是错误的;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必然存在生产组织。也正是从这一角度上说,公司不能从交换关系中形成,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契约或个别协议的关系。

其六,交易成本说所发展出的单向度的委托-代理治理模式对理论和实践都具误导性。

为了对企业内部的运行提供一种分析,交易费用说以对契约的分析来取代对生产协作的分析,把契约视为整个企业组织的生产活动的全部;而且,交易费用说又首先假设企业的先验存在,从企业所有者(企业主)角度来探究契约关系,特别是集中于对契约制定和执行的分析。因此,交易成本说和新古典主义的企业理论都把企业视为物质资产所有者所有,企业主(或管理者)是唯一的剩余索取者,而员工仅仅是企业家购买的一种投入要素,与生产要素所有者达成的契约也是由外部市场条件决定的。从外部性市场契约的观点出发,层级制组织中契约关系就被解释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资本所有者是委托人,而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则都成了代理人;在这种契约下,委托人对代理人使用权威,而代理人只有服从或退出的选择。但显然,这种理论对合作性的生产组织并不成立,特别是,企业本身根本上并不是企业家所特有的,而是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的协作系统;相应地,企业组织的治理模式本质上体现了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关系,或者是社会共同治理模式。

实际上,委托-代理关系是已经被异化了的企业组织所呈现出来的表象,它是企业公权力分配不平衡的结果,从而体现了现实中的权力意志而不是体现本质的合理性;正是由于企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被某些强势者所占有,从而企业组织也演变为私人所有。显然,这种私人所有制典型地表现为家族企业,而家族企业则采取了类似家庭组织的管理方式,从而广泛盛行委托-代理的治理模式;但是,家族企业中的这种治理模式却越来越暴露出严重的弊端,从而开始了向股份制现代企业组织形态的过渡。而且,随着社会权力的均衡化发展以及人们对企业本质认知的深化,这种注重特定个人的效率而不是组织的有效性的委托-代理治理模式就呈现出明显的缺陷:社会发展使得价值的创造——体现组织有效性这一基本方面——越来越依赖于各类劳动之间的协调,而不是建立在监督基础之上的劳动量的投入。显然,劳动间协调体现了人的主动性,从而需要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与之相适应;正因如此,现代企业组织的治理模式也越来越朝代理人相互监督或社会共同治理的方向复归。

其七,交易成本说所设定的同质性假设前提与现实世界的异质性企业组织相背离。

新制度主义之所以以交易为分析对象,就在于它把资源视为具有完全流动性的和具有高度竞争性的,并存在着预先给定的在技术上可以分开的单位。这样,交易费用说的分析思路就是,通过契约关系的调整,从而通过对这些单位之间的交换,以使得组织和管理的成本最小化。但显然,这种分析与现实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根据交易费用理论,效率仅仅来源于达致契约的途径及其交易费用,而这种契约形式的模仿是没有成本的,这就无法解释企业的长期利润来源。其实,制度安排的演变并不仅仅是使交易成本最小,不同的组合还通常会促进各单位本身的改变;就如不同的原子或分子相结合可能形成不同的原子团或分子团一样,不同的组合方式在动态上可以促进各单位收益的变化。因此,尽管市场中的企业拥有几乎相近的生产要素,但由于组织结构上的不同,各个企业呈现出鲜明的异质特性。问题就在于,正统的交易成本说关于其余情况相同的假设之上,排除了效益改变的可能性。

实际上,正是与由于新制度主义企业理论把企业视为同质的,仅仅是在形成“原子团”的过程中存在交易成本上的区别;因此,它就没有进一步对生产要素之间的结合关系进行分析,从而也就难以对企业组织内部的微观运行进行剖析。同时,由于制度经济学缺乏对企业内部成员之间力量对比关系的考察,也没有分析社会习俗和法律规章对企业行为的影响,从而无法揭示不同企业组织的现状与其本质的偏离,因而也就没有形成真正的制度比较分析。相反,如果考虑上述因素,我们就会明白,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企业是相同的,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生产技术、社会资本网络等;而且,这些要素构成了企业的特质性资源,它是难以被模仿的。显然,正是企业的这些特质性资源,使得对生产技术的认知产生差异,导致了在不同企业中形成了不同的要素组合,而这些要素组合的不同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协调收益。因此,正如道(Dow,1987:18)指出的,倘若一项交易的特性并非保持不变,当一个管理机构被另一个管理机构所取代时,则有关的交易成本将毫无意义。相反,迪屈奇(1999:6~7)则指出,在一个动态的环境中企业组织就可从效益优势中获得根据,这也正是我们强调的基于演化视角的企业理论。

其八,交易费用说的静态分析思维无法从历史演化中剖析企业本质和理解异化形态的现实企业。

交易费用说在比较不同的契约关系和资源配置时,总是假设交易单位的成本和收益特征是不变的,它不仅把契约方的成本都视为外部市场给定的,而且把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格也视为既定的;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静态分析思路,不仅没有考虑市场变动对边际产品价值的影响,甚至也没有考虑财富分配带来的收入效应。究其原因,交易费用的分析实质上还是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分析思路,把市场价格视为既定的,不考虑需求的波动。例如,科斯就承认他的理论与马歇尔的边际理论是一致的,威廉姆森则承认新制度经济学家正在做的乃是对常规分析的补充,而不是对它的取代。正因如此,尽管新制度经济学看似将制度和组织等因素纳入了考虑范围,但由于它采取一种比较静态的分析方法,从而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对制度安排进行分析。威廉姆森就多次承认,他所用的是比较静态方法,而没有完成从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的转变。威廉姆森(2002)说:“在迅速创新的情况下,对经济组织的研究比这里提到的要困难得多……需要更多地研究组织与创新的关系。”

实际上,正是基于静态的抽象分析,交易费用说的典型做法是:比较均衡状态下两种或多种治理结构的交易成本,其中成本最低的结构被认为是最有效的(霍奇逊,2002)。相应地,在这种静态的框架中,公司组织的形式就被缩小为交易成本效率(迪屈奇,1999:作者的话)。因此,交易费用说往往难以考虑结构的持续变化,而只能从外部寻找原因;交易成本本身也不能解释组织作出的特定选择,正如马格努森和奥特森(2002)指出的:“不断增长的交易成本本身无法解释由一种组织形式向另一种特定组织形式的转变。”其实,企业本身是一个不断变动和扩展的协作系统,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它也在不断积累独特的知识、技能以及相应的惯例;因此,企业制度的选择就由其内在一系列因素所决定,这包括历史上接受到的信息、可供使用的制度、不确定性的水平等。可见,如同诺思指出的,为了理解对组织解决方案的特定选择,交易成本结构必须被置于一个特定的制度框架内,并与特殊的激励结构挂钩。

可见,新制度主义的交易成本说存在严重的缺陷。一般地,以交易成本对现实企业进行解释时就存在两个公认的缺点:(1)科斯的分析在某种意义上乃是一种赘述,利用市场的相对成本而导出公司的存在,反过来同样可以说,由于管理的相对成本而导致市场的存在(Alchian & Demsetz,1972);(2)交易成本说几乎可以解释任何结果,即凡是解释不清的费用都可以称为交易费用,“恍兮忽兮,其中有物”,但却又没有实际意义(Fischer,1977;米尔格罗姆和罗伯茨,2000)。事实上,新制度经济学者在使用“交易成本”一词时往往采用越来越泛化的概念,不仅用交易成本来解释市场的贸易成本,也用来解释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成本。有人讥讽道:“猴子为什么要上树?当然是交易费用嘛!”显然,经济组织的交易费用逻辑具有同义反复的来源,既是同义反复,当然也就无法被数据所证伪。所以,科斯称之为“显然正确的命题”(威廉姆森,1996),迪屈奇(1999:作者的话)则认为交易成本的观点似乎具有某种神学色彩。进一步地,如果按照波普尔的“证伪主义”观点,这种理论就是难以被证伪,因而也必然是不科学的。

同时,基于交易成本说所形成的基本分析框架也存在了两个严重的问题:(1)它的分析前提是同质性的,依赖一种共同效率的推理;(2)它基于一种相对来说静态的方法论,这种静态的分析只是根据过去经济实绩进行分析,而不能说明在动态的背景下的公司的演化。结果,尽管“交易费用经济学一些学者抨击新古典学派将企业视为一个‘黑匣子’而不研究其实质内容,但它本身没有完全脱离开新古典经济学的躯壳”(单伟建,1996)。例如,青木昌彦(2005:12)就指出,新制度经济学在一个专业化的交换经济中寻找企业出现的原因,结果不由自主地又要走进企业“黑箱”。事实上,尽管企业确实是通过契约而形成的,但是,也正如林金忠(2004:33)指出的:“企业契约论却忽视了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即:企业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这种集结以及实现这种集结的要素契约本身,而在于形成这种集结之后的企业活动以及在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和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上是异质的,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所谓交易关系,而是有指挥与被指挥或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力关系),也有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利益关系),还有其他各种社会和经济关系。”

结语

新制度主义的交易成本说是以交换关系作为公司形成的依据的,但这种试图用交易成本来统一企业和市场的做法却一直受到批评。为此,德姆塞茨也尝试将市场和企业的成本区分开来,使用“交易成本”概念来分析市场交换,而使用“组织成本”概念来分析管理和组织企业的成本。问题是,仅仅在这一点有所突破也是不足的,因为它不但无法区分不同类型市场的差异特性,也无法剖析不同属性组织的差异特性。事实上,市场本身就不是一个不变的自然之物,而是一个不断演化的人为“创设”之物,不同时空下存在的市场规则和市场伦理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导致了市场机制的不同运行特征。那么,这些市场机制是如何演化的呢?譬如,在各种现代通信手段出现之前的市场交易成本并不高,那么,如何说明现代市场优于传统市场呢?关键在于,市场本身也存在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协调分工,现代市场极大地促进了分工的扩展和深化。同样,人类社会中不同类型的组织的原初目的也存在很大差异,如果不搞清楚组织的目的,也就搞不清楚组织的运作,从而也就不能简单地基于组织成本对组织的优劣进行比较。譬如,宗教组织和企业组织就存在很大差异,宗教主要是提供精神上的指导而不是买卖行为,但新制度经济学家在讨论宗教经济学时却将教堂解释为“宗教市场”上竞争的“企业”。显然,正是基于同一的组织成本而缺乏对组织本身特性的分析,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者普遍地将组织与企业相混淆了,至少将企业组织等同于一般性的组织;其实,企业组织仅仅是生产组织的一种,并且从其他类型的生产组织演化而来,因而与市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般生产组织,而企业组织与其他生产组织的比较则可以细化对企业组织的认知。

节选自朱富强:《协作系统观的企业理论——基于协调机制演化的分析》,上卷,第二章《企业组织的存在性质:企业替代市场的协调动力》中的第一节“新制度主义从交易方面的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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