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结余家庭与企业之间的生产组织——分包组织

弱显性式的契约协调及相应的契约组织

朱富强

我们知道,家庭组织曾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主要生产组织形态,但由于缘协调受到地域和交易对象的限制,因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创新和行为的变异,市场组织形态也就开始发生演化:由早期基于多缘关系的隐性协调组织向基于普遍关系的显性协调组织发展;这就是基于契约协调的契约组织的出现。显然,契约协调是为适应人类交往扩大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共同体的限制,通过引入一定的外生规则而加强了超越缘关系的协调的力度,从而具有了早期显性协调的特征;与此同时,由于这种组织内部中还没有形成较为稳定和强大的权威关系,从而对契约的执行还缺乏强有力的控制,因而笔者把称为弱显性的协调方式。

其实,正如滕尼斯(1999,74、95)指出的,“默认一致是对于一切真正的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和共同工作的内在本质和真实情况的最简单表示”,这意味着,早期缘组织是比较稳定的,也比较容易形成持久的协作关系。但是,在契约组织中,“人人为己,人人都处于同一切其他人的紧张状况之中。他们的活动和权力的领域相互之间有着严格的界限,任何人都抗拒着他人的触动和进入,触动和进入立即被视为敌意”;因此,契约组织往往是不稳定的,以至契约式协调也具有强烈的过渡性特征。特别是,从缘协调组织向契约组织过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原来基于默示一致基础上的隐性协调,从而造成了新的如机会主义等契约的执行问题,因而契约组织本身也处于不断演化的状态。是以本节就此作一说明。

1.3.1业缘的扩展和契约式分工的出现

既然缘组织会逐渐演化为契约组织,那么,我们现在要继续追问的是:缘组织最有可能从哪一点上发生变异?其实,前文提到的“五缘”就代表了基于不同角度的变异方向。显然,就生产领域而言,我们可以集中分析业缘的出现和变迁。一般来说,个体在生产上联系的扩展促使了血缘共同体发展到业缘共同体,这种业缘开始也主要是在关系比较密切的人们之间展开,甚至是具有亲缘关系的人之间,从这个意义上说,血缘、亲缘、地(邻)缘、业(物)缘以及德(神)缘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是相互交叉的。因此,此时业缘共同体依然是建立在私人关系基础上并以“缘协调”为主,结果,尽管共同体的组成人员已经发生了变化,但生产协作中缘关系特征还是非常明显,甚至连生活和工作的场所都是合在一起的。例如,布罗代尔(1992:329)就描述了当时的情形:“(在巴黎)工作和生活地点不分:主人在他的房屋里开店设厂;工人和学徒住在他家里。……一六一九年伦敦每个面包师傅都在自己家里安置子女、女仆和学徒。所有这些人组成一个‘家庭’,面包师傅本人则是家长。”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人们的物质交往逐渐转移到相同行业的人之间;此时,准家庭成员逐渐演变成名副其实的雇工,并且,生产规模的扩大导致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也逐渐分开了。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组织中的缘关系日益淡化;与此同时,同行业的特殊利益则逐渐加强,从而发展出了行会这样逐渐脱离缘关系的组织,如中国近代有名的广东十三行就是其一,从而为契约组织的发展铺平道路。当然,由于是建立在共同生活、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在规模较小时,行会就比较容易协调。因此,早期的行会主要也是以“缘协调”为主:行业往往有一个领袖,它以“家长”的身份来协调行会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对外的关系。即使如此,这种行会也具有一定的规章,而这些规章的特性则介于传统的家规和现代企业的厂规之间,具有明显的非正式性,领袖的裁量权往往比较大。

也就是说,早期的行会与其他的社会“缘关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正是早期行会凝聚力的源泉,而凝聚力的大小是人际关系是否协调或协调到何种程度的体现。厉以宁(1999:47)曾简单、粗略地将凝聚力分为两种:一是团体的凝聚力,二是社会的凝聚力;其中,团体的凝聚力以团体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为条件,社会凝聚力以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协调为条件。并且,厉以宁(1999:11)指出,早期行会的规定是以成员所认同的传统为基础,这既不属于市场调节,也不属于政府调节,而是习惯与道德力量的调节。厉以宁将市场调节称为“第一次调节”,政府调节称为“第二次调节”,而将其他的主要以道德为基础的调节称为“第三次调节”,这反映其“缘协调”的性质。一般认为,这种道德调节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道德调节也是小规模共同体内部的主要调节方式。

按照钱德勒的分析,在19世纪40年代以前,在美国的经济中,家族仍然是基本的经营单位,最常见的仍然是家族农场;而家庭外部的少数制造业,主要“是由小工场的手工业者来操作。在城镇里,手工业者通常有一两个学徒和雇工帮忙,他们通常被当作家人看待”(钱德勒,1987:17);即使像奥利弗这样的大家族,其活动也和更早的“威尼斯商人的活动性质有‘显著的’相似性”,其“公司组织形式、人员管理、记账和投资方法,对十五世纪的威尼斯商人而言,都是一目了然的”(钱德勒,1987:16)。至于当时的殖民地商人,“在私交上对多数有关人员都甚为了解。他们尽可能从家族里物色伦敦、西印度群岛和北美殖民地的代理商。假如不能通过家族成员或者完全可靠的合伙人来寄售货品或安排货品的销售和采购,他们就依靠船长或船货的管理人(他们是海外货船上的授权代理人)从事远地的交易。即使如此,后者通常也是他们的儿子或者侄子等。这些商人及其城镇的其他坐商都相互认识,他们共同承担保险、拥有船只。他们也和造船厂、绳索厂以及当地的手工业者相往来,他们满足于人员和生意上的需要。不仅如此,他们也熟识种植园主、农场主、乡村店主和渔民、伐木者以及同自己有买卖往来的人”(钱德勒,1987:18)。

然而,随着同业人员的不断增加,行会规模的不断扩大,同业之间密切的私人关系也会越来越淡化。而且,交易的不断扩大,跨行业的交易也逐渐频繁,利益关系的日趋复杂,以至于最终可以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人们劳动的服务对象不再是自己所结识的身边亲近的人,而是远方可能永远也不会相识的人。此时,同业之间基于“缘关系”的协调方式也就不再适合了,于是,行会就开始制定比较一般性的正式行规,这种行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早期的契约关系。正是这种较正式行规的引进,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调机制逐渐具有了显性协调的特征;此时,处理关系的规则也就必然从基于密切相关者之间 “缘关系”基础上的“隐规则”,发展为基于直接利益关系达成契约的“显规则”。也就是说,随着人类交往的进一步扩展,市场的不断扩大,个体之间的交易日益繁多,于是,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也蓬勃发展;此时,契约的执行不再依靠缘关系或者缘协调,而是越来越借助于一种抽象的规则。正如哈耶克(2000d:16)所说,“只有在小规模的‘熟人社会’里,亦即在那种人人彼此相识的社会里,社会成员所共同知道和理解的东西才主要是特定的东西”,而“大社会成员所共同知道和理解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讲必定是一般且抽象的”;并且,“社会越大,其成员所拥有的共同知识也就越有可能是相关事物或相关行动所具有的抽象特征。”

特别是,随着市场半径的扩大和交易范围的延伸,原料日益成为制约生产过程的瓶颈,此时一些“掌握来自远方的原料”的商人“势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布罗代尔,1993a:338)。这些商人逐渐控制了市场的销售,并且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这些商人也逐渐触及到生产领域,从而促进了分包制的产生。例如,按照钱德勒(1987:20)的分析,在美国,“早在十八世纪九十年代之前,业主们已经将输往西印度群岛和其他远方市场的鞋子、靴子甚至家具外包给农民或城里的居民制造”;正是“随着家庭式外包加工制度的开始实行及其简单机器的首次采用,制造业也开始走向专业化”。与此同时,由于货币交易产生了积累和集聚效应,原先的行会开始分化,这些大行会也逐渐被大商人所掌握,行会制度成了控制劳动市场的一个手段(布罗代尔,1993a:332),这有利于分包制的产生和壮大。

总之,人类需求的上升和交往半径的扩大,不同缘组织之外成员互动日益频繁,这时,为了协调他们之间的行动,就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规范以及相应的组织结构;其中,在物质生产领域就出现了契约组织的萌芽,并衍生出了新的协调机理。哈耶克(2000a:303)写道:“在一个个人目标因专业化知识而必然各不相同、各种努力是为了将来与素不相识的人交换产品的社会里,共同的行为规则逐渐代替了具体的共同目标,成为社会秩序与和平的基础。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变成了一种游戏,因为对每个人的要求就是服从规则,这些规则除了他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获得生计所需之外,并不关心某个具体的结果。因为使游戏变得最有效率而逐渐形成的规则,基本上属于涉及财产和契约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反过来又使劳动分工的进步以及有效的劳动分工所要求的各种独立的努力之间相互协调成为可能。”

1.3.2契约分工的典型形态——分包制

希克斯(1987)在《经济史理论》中根据历史进程就将经济分为习俗经济和市场经济(即契约经济),早期市场经济的契约方式的重要表现形态就是分包制;分包制成为17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的重要经济组织形态,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前,即使是最大的收费道路和运河也是由小的承包商所修建,他们原来是地方上的农民、商人,甚至一般自由职业者。他们雇用当地的劳工修建整个工程项目的一两小段工程”(钱德勒,1987:50)。所谓分包制,按照布罗代尔(1993a:333)的理解,就是“一种生产组织形式,根据这种形式,商人在分发活计时,向工人提供原料,并预付工资,其余部分在交付成品时结清。”就分包制的表现形态而言,可以体现为两种形态,一方面体现在自由市场契约上的外分包制,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企业组织内部的内分包制。

首先,就市场中基于自由契约的外分包制而言。分包制首先起源于外分包制,它是家庭手工业到手工工场之间的中间过渡形式。尽管这一制度是在13世纪经济扩张时勃兴的,但布罗代尔等人都认为,它实际上出现的时间要早得多。例如,林德布洛姆(1995:46)就指出,公元前2000年时,巴比伦的商人们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为一个形成中的美索不达米亚都市社会奠立了基础;而14~16世纪西欧也主要是由一些城市商人尤其是北意大利的商人所锻造的组织而连为一个整体化的经济,实现了甚至连政府都望尘莫及的一个大陆协调。一般来说,外分包制是在货币基础上交换的产物,正因如此,掌握巨大货币的商人通过他的职业性地位和信息成为链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纽带。布罗代尔(1993a:335)就写道,“家庭劳动于是在商人的主持、推动和组织下,导致了一系列家庭作坊和行会作坊的形成。一位历史学家说得好,‘分散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种种事实表明,家庭劳动已陷入一张无形的蛛网之中,而蛛丝则掌握在几个包买商手里’。”而林德布洛姆则把商人称为“伟大的组织者”。

正是通过商人的协调,使得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市场机制日趋成熟。正如钱德勒(1987:28~29)所说,“这个迅速完成的大陆商业网络(还)几乎完全受市场机制的协调。非为当地消费而生产的货物,通过一系列的市场交易和有形转运而流通于国内和国际的经济领域”,这种经济“为亚当.斯密所精辟论述的不受限制的市场经济的作用提供了一个可信的注释”。特别是,通过商人这种史无前例的作用,使得不同空间和时间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开始取得了联系。如钱德勒(1987:60)指出的,“当手工业者、造船业者和建筑业的承包商通过使用更多的学徒和工匠来扩大他们的生产以满足当地日益增长的需求时,供应远地市场的生产者,则利用在欧洲业已广泛使用的方法,将他们的工作外包给工人,让工人在家里进行加工。为了生产出所需的数量,手工业者或商人要购买原材料——纱、皮革、布料、木材或金属,再分发给在自己家里加工的工人,等成品完工后予以收回,然而安排它们的销售,或者是直接卖给最近的大港口或商业中心的商人,或者更常见的是以佣金方式委托后者代售。十八世纪九十年代,鞋子、草帽、花边、袜子及其他服装、织物、椅子、时钟柜和其他家具、梳毛刷、钉子等,都是通过外包到家的方式制造的。其中鞋子和椅子是供应远地市场最多的两种产品。”

钱德勒(1987:60~61)就以制鞋工业来说明分包制是如何演变以适应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的:从18世纪晚期到19世纪40年代,当时美国供应西印度群岛市场、以后又供应南部和西部市场的鞋子都是在家庭里或者农场里制造的;但进入19世纪以后,越来越多的专业制鞋工人从商人或手艺高明的制造工人处接受皮革、鞋线和其他供应品,这些制鞋工人就在附属于其住宅的小工场——所谓的“亭子间工场”里完成他们的任务。而随着19世纪20年代需求的增加,外包商试图设立一种“中心工场”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和协调生产:在中心工厂里,皮革被切成鞋底用皮和鞋面用皮,而后者被送出去给外包工人加工,做好的鞋面送回工场,再和鞋底一起送出去给另外的工人,由他们完成整只鞋子。同样,保罗.芒图(1983:40~43)也刻画了英国18世纪产业革命时期这种组织的一般演变:旧式的家庭工业制度典范图画是,老板兼工匠,只要织工的家庭相当大,一家就可以应付一切,在成员间分配次要的工作:妻子和女儿管纺车,儿子刷羊毛,丈夫则使用织梭去织;但是,由于羊毛往往赶不上织机的需要,因而经常需要到很远的地方去寻求羊毛,从而产生了最初的专业化:有些人家只管纺线,而另一些人家则备有几架织机。显然,当家庭工业的生产超过了当地消费的需要时,那些不能亲自将自己商品销售出去的制造者就必须与商人发生关系,商人买进这些商品并力图将其出卖于国内外市场;从此,工业的命运便掌握在商人的手中,并且,后来商人还逐渐深入到生产过程中去,关心制造上的某些次要的细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各个生产家庭的活动。

上面的分析表明,正是由于市场需要和交往的扩大,当产品是为遥远的市场而生产的时候,生产者就不得不通过商人与消费者发生联系,此时就开始出现了不同于家庭手工业的分包制的契约生产形态。其基本特点是:中心商人将一些产品的不同零件、工艺或工序分包给不同的家庭独立完成,按照基本不变的质量标准,采取按件计酬的办法,对生产者的工作进行衡量和支付;待加工产品以及生产工具,或者是中心商人提供的,或者是独立家庭自己准备的,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这也类似于下面分析的土地租赁),但对生产者加工过的产品的集中和销售,总是由中心商人完成的(伍山林,2001:80~85)。此时,商人成为控制生产过程的主导力量,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各个生产家庭的活动,从而形成了当时盛行的外分包制,这是早期多变而粗略的显性协调方式。

其次,就企业组织内部的内分包制而言。企业组织内部的内分包制是早期企业一体化的组织雏形,尽管这种内部分包形式已经不很普遍,或者绝大多数已经过渡到了大型的一体化组织形态;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到这一痕迹的,如建筑业中分包现象就比较普遍,中国在国有企业改革之初就普遍推行内部承包的方式。而且,随着一体化组织逐渐暴露出了僵化的弊端,内分包体系又有了复兴的趋势。譬如,丰田汽车公司与其零部件供应商之间就存在一种长期共荣的关系,它强调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分包商之间的共同目标,其分包商也几乎是把自己所有的产品卖给丰田汽车公司。显然,这也相当于企业内部的分包形式。当然,这种长期稳定的分包关系取决于社会的文化伦理。例如,日本大型企业之所以通常不采取兼并中小企业的方式以扩大生产规模,而更倾向于建立一定的长期性契约关系以将其他中小企业纳入自己的协作生产体系中,同时,这些企业保留相对的独立性,但是又离不开整个生产协作体系;其关键就在于,日本的集体主义文化有助于形成一种社会共同治理结构,从而有助于缓和机会主义的弊端。

在工厂制发展的初期,尽管还没有形成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由于缺乏较为健全的监督体系,因而内部分包就成为当时企业壮大的一种常态。正如布劳和梅耶(2001:32)所描述的:“许多研究者并没有注意到在一个世纪之前,内部合同制是一种常态,而不是例外。在合同制下,工厂管理人员和工头们为一些产品的生产讨价还价。一旦签订合同,工头们就领取原材料、使用场地,并用通行的工资标准雇佣工人。管理人员对雇佣工人和支付工资没有控制权,这些都完全由工头负责。同样,工头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安排工作,并通过合同价格和工资支出的差价获得利润。因此,合同制下工头的权力是实际的。”同样,巴特里克(Buttrick,1952:201~202)也对这种内部分包制的特征作了描述,“在签订内部合同的制度下,企业经营者要提供场地和机器设备,供给原材料和工作中使用的资本,并负责把最终产品卖掉。但原材料与最终产品之间空缺的位置,并不是由领工资的工人按等级制自上而下填补的……而是由内部签约人作为生产工作的代表来统一填补。他们自己雇佣工人、监督工作过程,并按某种协议规定从公司领取回报。”

另外,内分包制还存在着其他的变型。例如,威廉姆森(2002:302)就提出了一种松散联合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在同一个工厂里,一个岗位挨着另一个岗位,每个岗位的工人可以自己确定自己的工作进度。兰德斯(Landes,1966:14)则指出,这种“给工厂里的每个手艺人留出了一块地方,给他们自主权,让他们每个人关怀自己的企业”的制度在19世纪的英格兰非常普遍。纳尔逊(D.Nelson,1975:36)也描述说:“19世纪时,在新英格兰和中大西洋地区的机器工厂中,监督人员的权威也许是最大的……在这些工厂中,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内部合同制是制造业组织的主要形式。在这个体系下,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或成为管理者或成为工人,工厂则提供原材料、工具、能源和工作场地,……合同者(雇用劳动者)为了每天的工钱干活,独立的生意人则为了预期的利润努力。”

总之,分包制是缘组织生产逐渐衰败之后兴起的较为典型的基于契约的生产组织形态,相对于家庭组织中的缘协调而言,无论是内分包还是外分包,两者都逐渐凸现了“规”治的色彩。与此同时,尽管分包制中引入了专门的协调者或管理者,但他们的协调主要体现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上,主要体现为市场交易上,而不是在生产过程中,从而管理协调还处于相对简单的阶段。事实上,当时的生产主要还是依靠熟练工人,熟练工人掌握了生产技术。正如钱德勒(1987:72)指出的,分包制的“工作(也)很少有分工,都是整件产品在家里从头到尾做完。即使是大量采用外分包制度的制鞋业,工人所作的也不过是两种不同的工作:鞋面的成形和把鞋面钉到鞋底上。(因此),实行这种生产方法时,是由拥有原料并负责出售产品的商人和手工业者负责记账。他按双方一定的价格把发给工人的材料和价值记入借方的工人账目下,而把收回的产品的价值记入贷方”;并且,由于这些“分包原料的业主只有很少固定资本需要记账,而且也没有需要加以训练和监督的固定劳力,所以他的经营活动更像同时期的商人,而不像工厂的老板”。可见,尽管当时以分包制为主要形态的契约组织是以分包业主为主要协调者的,但是,他们本身管理协调是简单的;并且,这些分包业主以简单契约的形式来组织完成生产过程,这些契约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赖于家庭手工业者的认同和配合,因而还保留了原来的隐性协调的特征,各个手工业家庭之间的隐性协调成为契约组织协调的主要特征。

最后,需要指出,分包制并不是所有行业里同时盛行起来的,此后也没有在所有行业里都得到同等程度的发展。例如,当时的“服装制造业只是在1807年实行禁运和采用动力织机之间的那段时期才使用了外分包制”,事实上,“缝纫机的发明虽然使得外分包制在制鞋业里销声匿迹了,但是却在服装业里发展起来”(钱德勒,1987:61)。事实上,尽管商人为了追求利润而控制市场的销售,但正如布罗代尔(1993a:335)指出的,商人编织的“蛛网还远没有把一切都包括进来。还有广大的地区,生产仍然脱离商人的直接控制。英国许多地区的羊毛加工业无疑处于这种状态。”显然,这些都反映了组织演变的变异性,这种变异往往是从一个特殊行业或者一个特殊地域首先促发的,这也反映均衡的概念在考察事物的变异时是很难有所作为的。因此,我们对历史的考察往往必须注意事物最初出现的条件。钱德勒考察协调的组织形态变化的条件就是生产规模,这又与技术有关。钱德勒(1987:56)指出,“只要生产过程的动力仍然是人力、畜力、风力和水力,其产量就不至于大到需要在企业里设立低一级的小单位,或是需要一名支薪经理来协调和监督这些小单位。”事物的演化发展也是一个逐渐扩展的过程,这必然涉及一个很长的时期。正如诺思分析指出的,从(家庭)手工业到领料加工再到工厂制,经历了三个多世纪,生产制度的这种演变要用市场规模的扩大和质量控制的难易来解释,其发展伴随着工资劳动的发生、投入产出计量的改变以及生产技术的变革。

1.3.3早期契约协调中的两大基本缺陷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组织的演化进程中也是如此。一方面,尽管分包制促使了剥削和掠夺的强化,但这种从家庭制到分包制的演进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的。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就指出,习俗过渡到契约是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的标志。梅因(1959:97)则宣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另一方面,尽管契约式的协调机制是时代的产物,但它本身也具有时代的局限。例如,德姆塞茨(1999a:195)就指出,企业组织的生产率部分是由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造成的,但也依赖另外两个更为主要的条件:诱发企业兼并和促进知识使用。因此,这里也从知识的使用和组织的一体化这两方面来分析契约组织内在缺陷及其继续演变的原因。

一、知识难以充分利用

从知识的使用角度来说,这涉及分工的深化和协调水平的增进问题。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的积累和利用,同时社会协调机制的有效发挥也有赖于知识信息的传播。哈耶克(1999:44)曾强调指出,个人从超过现有知识范围的更多的知识中得到好处,这是社会生活中大多数利益赖以存在的基础;文明的生成就是始于个人能够利用自己知识范围以外的更多的知识来追求自己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突破无知的藩篱。而且,哈耶克(1997:52)认为,整体越复杂,我们就越得凭借在个人之间的分散的知识。但在契约协调中,信息是极为分散的,并为单个主体所掌握,这种分散甚至隔离的信息决策和沟通往往阻滞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就知识的积累而言。一般认为,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有4种基本路径:(1)从默会知识到默会知识,主要是通过师徒关系,一个人分享另一个人的默会知识。(2)从明示知识到明示知识,主要是个人把零散的明示知识结合为一个新的整体。(3)从默会知识到明示知识。(4)从明示知识到默会知识,即随着新的明示知识在整个组织内的分享,别人就开始将之内部化:利用明示知识来拓宽、扩充并重新组织自己掌握的默会知识(野中几次郎,1999)。这样4种模式交互作用,知识积累就呈现出螺旋状的发展。其中,从默会的知识转化为明示的知识就是知识创造的一个重要方面。野中几次郎(1999)认为,当默会知识与明示知识相互作用时,某些强有力的事情就会发生,日本公司就特别擅长开发这种默会知识与明示知识之间的交换。实际上,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谓常识的形成过程,这种知识的转化程度与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效率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

而且,在一个组织或社会中要形成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就需要夯实共同知识这一基础设施,把个人的知识转换为人们可以采取理性化策略的共同知识。这种共同知识需要满足:(1)大家都知道它;(2)相互都知道对方知道它;(3)相互都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知道它……。也就是说,所谓共同知识就是一种关于知识的潜在无穷推理过程的极限,用一句话说,这就要使知识成为正常人的“常识”。显然,从个人知识到共同知识的转化很难依靠分散的个人而自发形成。相反,它需要将原先的默会知识明示化,将非正式的知识制度化,因为制度本身就是过去知识的凝结,这种制度性知识更容易为人所理解。但是,在早期的契约中,契约关系主要发生在个体之间,因而个体之间的契约性知识很难在社会中形成共同知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生产要素的流动;同时,即使在契约的框架下,由于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也会造成知识被刻意隐藏,而信息的不对称则又是造成知识的滥用。正因如此,在早期的契约组织中,知识往往无法获得充足的使用,因而需要更为紧密的联系来对分散个人进行更密切的协调。

其次,就知识的利用而言。一般来说,知识被利用的程度则主要受它的可传递性的影响,如果传递方便且不失真,则被利用的频率就高,使用的范围就广。但是,知识传播的有效性往往涉及三个层次的问题:(1)技术问题,即一个特定的信息如何准确地进行传播;(2)语义问题,即信息如何确切地传达意想的意思;(3)有效性问题,即接受到的含义如何以希望的方式有效地影响行动。关于第一个技术问题,主要是技术的发展问题,这要靠人类智慧的点滴改进以及可能的重大突破,它不是本书所关注的重点。第二个语义问题是知识传递的精确性,第三个有效性问题是知识接受的准确性,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对知识的认同,它要求交流的知识具有特定内涵。正如布瓦索(2000:129)所说的,“恰当地利用传播信息的价值要求预先投资在这个区域建立共同的知识资产,这种资产能够为以后对信息的解释创造一种适合的环境。这样,就可以相对确定一种信息的预期价值,从而便于确定和它相关的任何交易关系的生产率。”

显然,在以契约协调为特征的社会中,管理者和工人们之间、不同工序的工人们之间都存在严重的隔离,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内外都无法形成有效的信息传播机制。因此,契约组织中必然会存在大量的信息扭曲和耗散的现象:不但生产过程中因信息扭曲而造成劳动者之间的协调失灵,而且由于管理者主要注重市场而造成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协调失灵。与此同时,由于契约组织还很不稳定,那些对团队生产极其有效的“惯例性”知识也难以得到推广和流传,而那些适用于口头传授的知识更是要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也正因如此,那些特别重要的知识还主要在家族中进行传承,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却销声匿迹了。特别是,由于缺乏获得广泛认同的抽象规则,一些行会就实际上私占了对其成员的审判权;这样,一切对其成员有意义的事都处于它们的控制之下,反而限制了知识的传播。例如,温州、宁波的金箔匠行会规定,这些行业不准接受任何本地人入行,不准对本地人传授任何技艺。再如,在汉代许多职业操作仍然是严格的家庭秘密,如福州漆制造工艺就在“太平之乱”中失传了,因为掌握福州漆制造工艺秘密的宗族被灭绝了。

总之,在早期的契约协调中,一方面,信息的传播和积累受到很大的限制,另一方面,一些管理性知识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这两方面都阻碍了协调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任何组织中管理者的协调都是重要的,但与此同时,管理人才又是稀缺的。因此,如何最大化地使用这些稀缺性人才也是组织演化的一个主要动力。显然,根据威廉姆森(1999:48)等的看法,这些必不可少的管理知识本身具有外溢效应和规模经济的特点,因此,将不同契约内化到一个统一的企业组织中,就可以充分利用稀缺性的管理人才。同时,根据提斯(2000)的看法,企业组织中的管理才能等知识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可转移性,这意味着在契约性组织中会存在某些闲置的生产性服务,当市场扩大时,这些闲置的知识就可以被利用起来协调更多的市场活动。可见,将这些可以重复的管理知识以非常小的边际成本扩散到其他组织中,这也是契约组织得以合并以及企业组织横向一体化发展的原因。

二、日益增多的机会主义

从组织一体化角度来说,就是要解决契约中的机会主义问题。尽管契约协调的兴起促进了缘关系之外以及个体间的交往,但是,它的发展同时也伴随着机会主义的激增。其原因在于,任何契约都必然是不完全的,更何况早期的契约关系尤其是粗线条的。事实上,正因为契约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排斥了传统的基于“缘关系”的价值伦理,而却没有新的相适应的伦理出现;所以,威廉姆森偏激地认为,侵吞、欺诈和质量控制问题,乃是向外分包制所特有的。当然,在任何时期,机会主义都是难以避免的,如20世纪末期兴起的“新经济”之所以昙花一现,也正在于伦理认同没有跟上(朱富强,2001b)。究其原因,信息本身是分散和不对称的,因而也必然是不确定的,建立在不确定信息上的契约必然潜藏着机会主义的可能。正因如此,库普曼斯(Koopmans)就认为社会经济组织的核心问题是面对并处理不确定性问题。为此,他还将不确定性区分为初级不确定性和次级不确定性问题:初级不确定性具有一种随状态而定的性质,而次级不确定则产生于“缺乏沟通,即一个决策者无法知道其他决策者的现时决定与计划”。在库普曼斯看来,次级不确定性“至少从量上来说与产生于自然的随机行为和消费者偏好之不可预测的改变的初级不确定性同等重要”(参见威廉姆森,2001:52)。

不过,威廉姆森(2001:53)进一步指出,库普曼斯所说的次级不确定性仅是指一种相当纯洁的性质,而不涉及伪装和故意扭曲信息的情况;如果考虑到交易各方处于双边依赖的状况,就凸显了第三种不确定性,即策略性不确定性。显然,威廉姆森所谓的策略性不确定性也就是机会主义,它起源于信息不对称,从而造成契约的不完全,这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一个契约有时因为语句是模棱两可或不清晰而可能造成契约的模棱两可或不清晰;(2)由于契约方的疏忽未就有关的事宜订立契约而造成不完全;(3)由于契约方订立一条款以解决一特定事宜的成本超出了其收益而造成不完全;(4)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不完全;(5)当至少市场的一方是异质的,且存在足够数量的偏好协作类型也会造成契约的不完全(施瓦茨,1999;克莱因等,1996)。正是由于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那么就可能产生这样两个问题:(1)各方可能会不能协议订立一个对各方都最大限度有利的合约;(2)人们也不能细致表明合约的各项条款(博特赖特,2002:11)。显然,上述两个问题为后来的利益冲突埋下了火种。事实上,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敲竹杠”现象正是来自交易的一方可能违背他们的协议以从另一方所进行的专用性投资中寻求准租。

特别是,在早期社会,如果没有一种良好的普遍认同的价值伦理以及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机会主义行为也就在所难免,而机会主义正是造成契约协调失灵、社会不必要浪费严重的根源。为了说明契约中的机会主义造成的浪费,这里以曾被大量讨论的分成佃租为例来作分析。一般来说,地主可以有三种经营方式:(1)雇用工人耕种自己的土地,即固定工资制;(2)出租土地与佃农分享收成,即分成制;(3)出租土地,地主向佃农收取固定地租,即定租制。理论上认为,固定工资制和定租制都是有效率的,而分成制却是不集约的和无效的,因为佃农在土地上劳动与投资的积极性降低了(张五常,1994a、2000a;文贯中,1989)。然而,分成制却长期一直存在着,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自亚当.斯密以来的许多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对分成制的缺乏效率的分析可以用图1.1简明表示:其中,r是地主分成率,W是市场工资,MPL是佃农经营土地的劳动边际收益。显然,如果不存在地租时,佃农愿付出的劳动量为L0,而由于分成的存在,佃农只愿意投入L1的劳动量,可见分成制对劳动量的投入是不利的。

图1.1 分成制投入-产出

关于分成制下的最佳劳动量也可以下列函数来表示(文贯中,1989):Y=(1-r)F(H1,L1)-wL+F(H,L)-RH-wL;其中,Y为佃农的收益;r为分成租率,其值在0至1之间;F(.)为佃农的生产函数,FH>0,FL>0,FHH<0,FLL<0;H1为以分成租约租进的土地;L1为佃农投入的劳力;w为市场一般的工资。H是佃农以定租制租进的土地;L是佃农投入定租制土地的劳动量;R是定租制的固定地租。对上述函数求导可得,FL = w,FL1 =w/(1-r),FH =R,FH1(1-r)=0,即FH1=0。显然,有FL1 = FL/(1-r),由于FLL<0,即L1<L,这说明佃农对分成制土地的劳动力的投入小于对定租制投入的劳动。由于FH1=0,该结果还说明,分成地租会造成土地利用的浪费,因为佃农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会以分成制的方式租入越来越多的土地,直到土地的边际产品为零。

问题是,既然分成制是一种缺乏效率的制度,那么为什么又会长期存在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其他租约形式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从而存在很高的监督成本:对于固定租约和工资租约,在市场价格给定的情况下,单独一方可以决定他要使用对方多少资源以及种植何种作物。例如,在工资合约中,要阻止被雇佣者的偷懒行为是有成本的;而在固定租约中,则要花成本防止土地资源以及其他财产被滥用。正因如此,固定工资合约、定租合约和分成合约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对资源使用的相同边际等式的倾向(张五常,1994b、2000a)。

 

监督劳动

监督土地

监督产出

专业化程度低

高损失

FW

FR

SC

SO

中等损失

SC

SC

FW,FR

SC

低或无损失

FR,SO

FW,SO

SO

FW,FR

    表1.1  各种合同形式的损失来源

注:SO:土地和劳动的独占所有权;SC:分成合同;FW:固定工资合同;FR:固定地租合同

巴泽尔(1997:56)就详细比较了各种合同形式可能带来的损失,见表1.1:在固定工资合约、定租合约两种方式中,因信息不对称(即劳动和土地都不是均质的),土地所有者所需花费的监督成本等于上面分析的在分成租约中低效率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其实就是其他租佃契约的潜在机会主义倾向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显然,如果有一种较好的信息机制的话,分成制就是多余的,也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损失。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已承认分成制与定租制相比,是在不完全市场的条件下的一种不得已的满意办法(文贯中,1989),这相对于现代企业为了获得协调收益而必须支付因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剩余损失”一样。

总之,由于早期强烈的机会主义倾向导致了很高的监督成本(或称交易成本)。要解决契约中的机会主义问题,一般就有三个办法:(1)依靠国家等权力机构的第三方约束;(2)依靠一体化将外部效应内部化;(3)形成一种自动实行的机制。显然,由于契约根本上是不完全的,甚至交易者会利用法庭只执行字面意义上的不完全契约条款而不能真正实现交易者事前的交易意图(克莱因,1999),因而在法律还很不完备的早期社会,这种方式的实际效果就很成问题。而后两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组织的演化,更为正式的企业组织不仅通过一体化将这种机会主义内部化,而且企业内部成员之间所形成的长期交往关系也有利于自动实施协议的建立。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上面举的例子是农业中发生的,农业中固定工资制雇佣生产方式实质上也就相当于工业中企业组织现实的生产方式。不过,由于农业中的市场竞争相对不激烈(这包括农场的兼并和农业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以及农业生产监督上的更加困难,因而农业生产往往较难发展到有组织的企业团队生产方式。

节选自朱富强:《协作系统观的企业理论——基于协调机制演化的分析》,上卷,第一章《企业组织的历史起源:作为写作系统的演化形态》中的第二节“弱显性式的契约协调及相应的契约组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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